义务教育法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幼儿园、普通中小学、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统称学校)的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学校安全工作应当贯彻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保障安全的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云南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云政办发〔2019〕39号)《楚雄州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楚政办通〔2019〕23号)和《南华县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南政办通〔2019〕20号)要求,按照省、州县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经县司法局审查确认,现将机构改革后乡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及有关信息予以公告: 主要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云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楚雄彝族自治州违法建筑处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九条 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三十六条“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开展与学生年龄相适应的社会实践活动,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体系,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8号)第七条“学校应当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实施体育课教学活动。” 第十条“开展课外体育活动应当从实际情况出发,因地制宜,生动活泼
3月5日上午,县教育局机关在永春侨中举行“弘扬**精神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县教育局机关志愿者、附城部分心理健康教育教师、永春侨中部分师生共1000多人参加。 此次志愿服务活动,主要是开展心理咨询、教育政策法规咨询、未成年人保护知识咨询等,志愿者当场向师生分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知识问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知识问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知识问答、创建“森林永春”倡议书共2000多份
为什么我们平远的儿童不是年满6周岁就可以入读小学? 尊敬的平远县人民政府: 为什么我们平远的儿童不是年满6周岁就可以入读小学?《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规定地方各级政府应当保障年满6周岁的适龄儿童能够就近入学,所以请县政府有 关部门修改今年的小学入学年龄限制,把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还给我县2010年4月1日至2010年8月31日期间出生的儿童。我们这一阶段出生的儿童现在 幼儿园也读完了,现在又不能读小学,难道要我们的小孩从幼儿园就开始留级?请不要拿条件、资源限制等借口来搪塞,去年已有一所崭新的实验小学投入使用。现 在全国都在讲教育要均衡发展,为什么我们平远就不能像其他地方一样6周岁入学?请问我县有关部门是干什么的? 如果觉得这篇文章对您有帮助,请打赏支持一下! 根据义务教育法规定,年满6周岁的孩子应开始接受义务教育,无条件的地区可推至7周岁
如何确定小学生的入学年龄,这将决定学校,家长和教育专家多年,这一点彼此不同。国内一个著名的网站对“如何接受小学一年岁以下儿童的接受”问题进行了调查。在参与者中,选择了“同意”和“可疑”参与者
近年来,高校在学籍处分、学位授予、入学复查、学生管理、学业评价、考试作弊处理、学生安全、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信息公开、招生录取等,与学生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领域,因为管理活动和处理行为,引发了包括诉讼、行政复议以及其他非诉讼形式等各种法律纠纷。认识和处理好高校的法律纠纷,既是高校预防和减少办学风险的必要保证,也是高校深化依法治校,推进内部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抓手。本课程中,主讲人分析了新时代大学治理(学生管理)的新形势,结合大量案例指出了高校学生管理中出现的法律问题并提出了应对措施,具体介绍了《学生管理规定(41号令)》修订的原则和主要内容,并就如何构建法制化的学生管理体系给出了具体建议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为加强我省中小学教科书管理,规范中小学教科书选用工作,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暂行办法》(教基二〔2014〕8号),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湖北省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北省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中小学教科书管理,规范教科书选用工作,保障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更好地适应教育教学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和教育部《中小学教科书选用管理暂行办法》(教基二〔2014〕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中小学教科书,是指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和经授权审定的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国家课程,以及经湖北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的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地方课程教学用书(含配套教学图册、音像材料、电子教科书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国家教育部颁发的《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小学生守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特制订《固原市实验小学学籍管理制度暂行办法》。 1、凡符合规定年限的适龄儿童,依法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小学阶段学习。 2、入学年龄根据市(区)教育局的规定,一般为年满六周岁的适龄儿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