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三十六条“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开展与学生年龄相适应的社会实践活动,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体系,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8号)第七条“学校应当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实施体育课教学活动。”
第十条“开展课外体育活动应当从实际情况出发,因地制宜,生动活泼。”
1.制定组织学校体育课及阳光体育运动计划;
2.组织实施学校体育课及阳光体育运动;
3.总结学校体育课及阳光体育运动开展情况。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3号)第五章第三十八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地方课程设置要求,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开展安全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学生的自我防护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