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1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共同主办的“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2年度十大案件”评选结果揭晓,OB体育平台担任管理人独家财务顾问的紫光集团等七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作为唯一的破产重整案件入选。 本OB体育平台为中国半导体行业有史以来最大规模的交易,引入资金规模总计600亿元,化解债务规模达1350亿元,债权人实现100%受偿,创大型企业司法重整受偿率新高 充分保障了债权人合法权益,对中国半导体产业布局和集成电路产业链结构的平稳升级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这是OB体育平台服务债务风险化解和国家战略的又一经典案例
紫光集团官网公告称,2021年7年9日,集团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通知书》,主要内容为:相关债权人以集团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行性为由,向法院申请对集团进行破产重整。 市场对紫光集团的关注源于去年10月29日其决定不行使“15紫光PPN006”永续债的赎回权,这一公告成为了紫光集团债券风波的导火索,一石激起千层浪。此后,紫光集团连续发生到期债务实质违约、所发行债券价格暴跌、主体信用评级被下调等情况,被推到了舆论的漩涡中心,资本市场不可避免地弥漫着悲观情绪
你单位允许尚未领取新闻记者证的采编人员单独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吕方锐等人于2017年3月到华夏时报社入职,从事采编工作,期间你单位没有为其申领新闻记者证,并允许吕方锐单独从事新闻采访活动,采访并发表《北京景区违建别墅后续:别墅已被完全拆除》等78篇新闻报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署名作者为吕方锐的报道,本机关对你单位李爱明、陈锋、吕方锐等人的询问笔录等
“根据《中国***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督法》的有关规定,将***,隋建军等9名党员和公职人员开除。党和公职人员(退休金)的制裁。” 9月13日,北京市纪委公布了“郭文思减刑案”的调查结果
《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的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仅指直接描述性的标志,并不包括暗示性的标志。对于暗示性标志,由于其并非相关公众在描 述商品或者服务特点时所常用的直接描述方式,具有较大的选择空间,故将其注册为商标不会影响相关公众对于商品或者服务特点的描述,也就不属于《商标法》规 定的禁止作为商标注册的范畴。 案情简介: 2009年8月28日,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泸州老窖公司”)在33类“白酒”商品上向商标局申请注册“酿艺”商标
10月22日,方正证券发布《关于控股股东重整的进展公告》称,公司于10月21日收到控股股东方正集团的告知函,方正集团等五家公司已根据重整计划完成了新方正集团的设立并已取得了《营业执照》。 公告显示,新方正集团的法定代表人为鲁俊,注册地址为珠海市横琴国际金融中心大厦。 随着新方正集团的设立,参与破产重整的各主体的持股比例也得到了明确
百度诉360恶意篡改百度搜索页面、劫持流量案日前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判决维持一审原判,360不正当竞争行为成立,赔偿百度40万元,不得上诉。 百度诉360恶意篡改百度搜索页面、劫持流量案日前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判决维持一审原判,360不正当竞争行为成立,赔偿百度40万元,不得上诉。2012年初,百度指控360未经允许恶意标注百度搜索结果、篡改百度搜索结果页面,并向用户宣传及误导用户安装其浏览器,为360浏览器导流
为深入推进保健食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妥善解决新旧法规和证书衔接问题,优化审评审批程序,提高审评审批质量和效率,保健食品注册人按照现行规定减少保健功能、更改产品名称、修改标签说明书内容(限删减前言、减少保健功能、减少适宜人群或扩大不适宜人群范围、规范规格表述或注意事项、明确食用方法)的变更申请,经审查,对不涉及保健食品质量安全以及注册证书有效性的,予以分类办理。 一、变更前持有的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是依据《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批准的,换发新的保健食品注册证书。 二、变更前持有的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是依据《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生效前规章批准的,发放《保健食品变更申请审查结果通知书》(见附件),与原批准注册证书合并使用
他们硬说这个人手里是“ 篮球”,明明是个“乒乓球拍”嘛,你觉的它是啥?中国乔丹乒乓球还是美国Jordan篮球? 对于知识产权界来说,“乔丹”商标案可以说人尽皆知。案件判决后各家都众说纷纷。 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院)对“乔丹及图”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作出再审判决,认定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乔丹体育公司)明知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下称迈克尔·乔丹)在我国具有长期、广泛的知名度,仍然使用“乔丹”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标记有争议商标的商品与迈克尔·乔丹存在代言、许可等特定联系,损害了迈克尔·乔丹的在先姓名权,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和被诉裁定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司法实践中判断某标志是否具有不良影响一直有较大的争议。 标志具有不良影响是拒绝商标注册的绝对条件,该类标志不仅不能注册,也不能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