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司法实践中判断某标志是否具有不良影响一直有较大的争议。 标志具有不良影响是拒绝商标注册的绝对条件,该类标志不仅不能注册,也不能使用
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维持了中国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一种聊天机器人系统”发明专利权有效的决定。 据了解,2011年,苹果公司发布了新产品iPhone4s,其中搭载的智能语音功能Siri引起了上海智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上海智臻公司)的注意。上海智臻公司从2003年起开始致力于人工智能的开发与应用,并拥有“一种聊天机器人系统”发明专利
绿能高科集团有限公司因2007年中石化“主辅分离”改制成立,经过十余年的发展,绿能集团由近50家关联公司构成,已建成3座LNG加工厂,合计设计产能380万方/天,一座在建LNG工厂,设计产能100万方/天。已建成33座加油加气站,在建加油加气站约40余座。业务分布于河南省、陕西省、内蒙古、山东和安徽等地
2004年9月29日,安徽青年吴华林被地铁列车轧断右大腿和左小腿,他起诉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要求赔偿150万元,一审、二审法院以地铁无过错为由,适用合同法第条判吴华林败诉。吴华林对判决不服,委托我们申请再审,我们经过审查,发现一、二审判适用法律错误明显,判决却有错误,于是接受委托。2006年12月1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06)—中民监字第12681号裁定:符合再审法定事由,决定对本案提起再审
6月24日午间,北京商报记者独家获悉,国美创始人黄光裕已于近日出狱。国美官方将于近日通过公告说明具体情况。 一位消息人士向记者透露,黄光裕已于近日出狱,或将于今晚对外公布
《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的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仅指直接描述性的标志,并不包括暗示性的标志。对于暗示性标志,由于其并非相关公众在描 述商品或者服务特点时所常用的直接描述方式,具有较大的选择空间,故将其注册为商标不会影响相关公众对于商品或者服务特点的描述,也就不属于《商标法》规 定的禁止作为商标注册的范畴。 案情简介: 2009年8月28日,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泸州老窖公司”)在33类“白酒”商品上向商标局申请注册“酿艺”商标
张燕龙律师是天溢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负责律所的新产品开发、业务与学术结合研究以及重大诉讼业务的开展和监督工作。 张燕龙律师本硕博均就读于中国政法大学,获得法学博士学位。张燕龙律师同时担任: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北京外国语大学企业与企业家权益司法保障研究中心主任,曾任职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委政法委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司法实践中判断某标志是否具有不良影响一直有较大的争议。 标志具有不良影响是拒绝商标注册的绝对条件,该类标志不仅不能注册,也不能使用
“乔丹”商标行政纠纷系列案件之一入选最高法指导性案例,最高法为此明确,外国自然人的中文译名符合条件的,可依法主张作为特定名称予以保护,恶意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法院不予支持。 1月14日,最高法发布了第22至24批指导性案例,涉及知识产权、国家赔偿、执行和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其中,第22批指导性案例包括3件知识产权案例和1件国家赔偿案例
新华社北京9月1日电(吴文诩、李正)入住出租房两天就出现头疼、恶心等症状,经过检测发现,房屋内甲醛浓度严重超标……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一起房屋租赁纠纷案件二审维持原判,支持原告王某关于解除合同、退还租金和押金、支付违约金等诉讼请求。 大学刚毕业的王某通过中介公司介绍,看中被告胡某挂牌出租的一套房屋。2019年8月18日,王某和胡某在中介公司的居间下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王某承租房屋,并约定租赁期限、违约金支付等一系列具体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