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的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仅指直接描述性的标志,并不包括暗示性的标志。对于暗示性标志,由于其并非相关公众在描 述商品或者服务特点时所常用的直接描述方式,具有较大的选择空间,故将其注册为商标不会影响相关公众对于商品或者服务特点的描述,也就不属于《商标法》规 定的禁止作为商标注册的范畴。 案情简介: 2009年8月28日,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泸州老窖公司”)在33类“白酒”商品上向商标局申请注册“酿艺”商标
10月22日,方正证券发布《关于控股股东重整的进展公告》称,公司于10月21日收到控股股东方正集团的告知函,方正集团等五家公司已根据重整计划完成了新方正集团的设立并已取得了《营业执照》。 公告显示,新方正集团的法定代表人为鲁俊,注册地址为珠海市横琴国际金融中心大厦。 随着新方正集团的设立,参与破产重整的各主体的持股比例也得到了明确
为深入推进保健食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妥善解决新旧法规和证书衔接问题,优化审评审批程序,提高审评审批质量和效率,保健食品注册人按照现行规定减少保健功能、更改产品名称、修改标签说明书内容(限删减前言、减少保健功能、减少适宜人群或扩大不适宜人群范围、规范规格表述或注意事项、明确食用方法)的变更申请,经审查,对不涉及保健食品质量安全以及注册证书有效性的,予以分类办理。 一、变更前持有的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是依据《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批准的,换发新的保健食品注册证书。 二、变更前持有的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是依据《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生效前规章批准的,发放《保健食品变更申请审查结果通知书》(见附件),与原批准注册证书合并使用
他们硬说这个人手里是“ 篮球”,明明是个“乒乓球拍”嘛,你觉的它是啥?中国乔丹乒乓球还是美国Jordan篮球? 对于知识产权界来说,“乔丹”商标案可以说人尽皆知。案件判决后各家都众说纷纷。 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院)对“乔丹及图”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作出再审判决,认定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乔丹体育公司)明知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下称迈克尔·乔丹)在我国具有长期、广泛的知名度,仍然使用“乔丹”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标记有争议商标的商品与迈克尔·乔丹存在代言、许可等特定联系,损害了迈克尔·乔丹的在先姓名权,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和被诉裁定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司法实践中判断某标志是否具有不良影响一直有较大的争议。 标志具有不良影响是拒绝商标注册的绝对条件,该类标志不仅不能注册,也不能使用
16日上午,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诉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一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涉及搜索引擎蜘蛛协议(Robots协议)的法律地位问题,原告百度向被告奇虎索赔一亿零二十万元。 开庭之前,书记员用手推车将本案有关证据“推进”了法庭,双方提交的证据超过了两万页,装满了一个手推车
手机防盗(即在非法使用时自动隐形拨号报失)已是许多中国手机厂商的卖点,但令大多数人没有想到的是,这是由号称手机防盗第一人的民间发明人解文武发明并获得中国国家专利的技术。但除了厦门夏新、深圳天时达、杭州东信、北京CECT(中电通信科技)、北京恒基伟业(商务通)五家公司获得授权并支付过部分专利费外,其他手机企业都在海尔通信公司诉此专利权无效一案的复审过程中故意或无意侵权使用。 而《每日经济新闻》了解到,经过多个回合的诉讼,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日前下达了终审判决书,驳回国家知识产权专利复审委员会的上诉请求,支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其宣告手机防盗报失专利无效的决定,维持解文武的“手机自动隐形拨号报失的实现方法”专利权有效 , 其 国 家 专 利 号 为01802972.8
1999年8月以来,中央纪委和司法机关严肃查处了成克杰违纪违法案件。 2000年3月4日,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新闻发布会透露: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克杰涉嫌违法违纪未出席大会。 4月20日,中央纪委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成克杰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司法实践中判断某标志是否具有不良影响一直有较大的争议。 标志具有不良影响是拒绝商标注册的绝对条件,该类标志不仅不能注册,也不能使用
网站描述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成立于1952年,曾被最高人民法院授予“全国法院先进集体”称号,该法院由40个部门和内设机构及2个事业单位组成。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全院共有行政编人员443人,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占行政编制的98%,其中博士15人,硕士259人。近三年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年均审结案件四万七千余件,各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被授予“全国司法公开示范法院”、“全国模范法院”、“全国优秀法院”、“北京市先进法院”、“北京市模范法院”等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