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的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仅指直接描述性的标志,并不包括暗示性的标志。对于暗示性标志,由于其并非相关公众在描 述商品或者服务特点时所常用的直接描述方式,具有较大的选择空间,故将其注册为商标不会影响相关公众对于商品或者服务特点的描述,也就不属于《商标法》规 定的禁止作为商标注册的范畴。 案情简介: 2009年8月28日,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泸州老窖公司”)在33类“白酒”商品上向商标局申请注册“酿艺”商标
2018年10月31日,红牛维他命饮料(泰国)有限公司(下称“泰国红牛”)、英特生物制药控股有限公司(下称“英特生物”)发布《联合声明》,声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下称“贸仲”)裁决确认本公司的经营期限为20年。针对该与事实严重不符的《联合声明》,本公司特此声明如下: 1.根据本公司了解,贸仲于2018年10月26日作出的仲裁裁决书,系针对泰国红牛及英特生物作为申请人向贸仲提出的请求确认本公司经营期限为20年的仲裁请求而作出。而该仲裁裁决书的裁决部分仅包括两项内容,一为驳回泰国红牛及英特生物的全部仲裁请求,二为裁决泰国红牛及英特生物承担仲裁费
高伟先生于2002年毕业于天津大学微电子技术专业,之后进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协作中心任专利审查员,主要从事发明专利实审、PCT/GCC专利申请检索与初步审查、实用新型专利初步审查、发明专利复审工作。2007年高伟先生被借调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担任人民陪审员,主要从事专利、商标的确权、侵权案件、以及著作权、域名等其他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期间作为承办人审结了多件知识产权案件。2011年高伟先生加入北京市磐华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专利工程师的知识产权业务培训;专利申请撰写的复核;疑难申请案件OA的答复;驳回案件的复审以及复通的答复;专利无效和侵权诉讼;专利检索、专利侵权分析、专利有效性分析等;以及企业的知识产权培训、制定知识产权战略、以及其它有关知识产权的咨询工作
张燕龙律师是天溢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负责律所的新产品开发、业务与学术结合研究以及重大诉讼业务的开展和监督工作。 张燕龙律师本硕博均就读于中国政法大学,获得法学博士学位。张燕龙律师同时担任: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北京外国语大学企业与企业家权益司法保障研究中心主任,曾任职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委政法委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国务院《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进行司法保护,是人民法院的一项新的审判任务。做好这项审判工作,将对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鼓励集成电路技术的创新,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017年11月2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安徽钰诚控股集团、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及丁宁、丁甸、张敏等26人非法集资犯罪二审宣判,“e租宝”案件进入善后处置阶段。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该案善后处置工作由北京市牵头,其他涉案省(区、市)协作配合。目前执行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正在有序开展善后处置各项工作,具体包括查控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的名下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处置涉案资产,建立案款专户归集涉案资金等,为开展集资参与人信息核实登记工作制定方案、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审计每名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研发核实登记系统,最大限度保障集资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司法实践中判断某标志是否具有不良影响一直有较大的争议。 标志具有不良影响是拒绝商标注册的绝对条件,该类标志不仅不能注册,也不能使用
“乔丹”商标行政纠纷系列案件之一入选最高法指导性案例,最高法为此明确,外国自然人的中文译名符合条件的,可依法主张作为特定名称予以保护,恶意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法院不予支持。 1月14日,最高法发布了第22至24批指导性案例,涉及知识产权、国家赔偿、执行和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其中,第22批指导性案例包括3件知识产权案例和1件国家赔偿案例
搜索保卫战:百度诉奇虎不正当竞争索赔亿元! 认为奇虎360抓取复制自己网站的内容构成不正当竞争,百度公司将对方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索赔1亿元。 而引发这场诉讼的其实是一个所谓“国际通行的行业规则”,即指“Robots协议”,又称机器人协议、爬虫协议或爬虫规则。“规则”中将搜索引擎抓取网站内容的范围做了约定,包括网站是否希望被搜索引擎抓取,哪些内容不允许被抓取,而网络爬虫可以据此自动抓取或者不抓取该网页内容
1998年10月21日,中山市小榄镇中艺电机厂向商标局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缝纫机电机上的“由字母‘NBA’及图组成”的商标(以下简称被异议商标)。随即,北京天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代理美商NBA产物股份有限公司向商标局提出异议。2001年8月16日,商标局做出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