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人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和企业复工复产便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统筹办理纳税申报事项税务总局决定再次延长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除湖北省外纳税申报期限进一步延至2月28日(星期五)。 二、受疫情影响到2月28日仍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延期申报的纳税人可在及时向税务机关书面说明正当理由后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同时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依法对其不加收税款滞纳金、不给予行政处罚、不调整纳税信用评价、不认定为非正常户
为落实阳光法案之立法目的及精神,县府政风处录制“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暨利益冲突回避法”专题说明影片,请卓参。 一、 依据县府110年度廉政工作计划与实际需要办理。 二、 查新制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自107年12月13日施行至今,已近3年,惟考量该次修法变动幅度逾半:公职人员及其关系人范围、回避规定、交易行为禁止及违反行为相关罚则等均有改变;为持续提升县府暨所属机关(学校)、各乡(镇、市)公所及代表会受利冲法规范之公职人员及办理采购、补助业务承办人员相关知能,避免因误解法令致生触法情事,爰于110年9月15日办理专题说明会
(一)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调解书、支付令,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不含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的裁定) (二)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 (三)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四)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负责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 (五)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二、人民法院对下列申请执行的案件不予受理: (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执行的; (三)破产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的; (四)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的(发放债权凭证的除外); (五)法律未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三、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二)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三)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四)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地址、下落明确,有财产可供执行; (五)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7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近日,税务稽查人员在对A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与自然人陈某组成一家合伙企业B。2013年合伙企业B投资于C公司并分回税后收益100万元。当年末,合伙企业B将100万元的收益根据约定平均分配给各投资人,每个投资人分得50万元
什么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导读】一、什么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指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失,肇事者向受害者、保险公司对承保车辆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所依据的标准,包括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和财产 一、什么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指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失,肇事者向受害者、保险公司对承保车辆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所依据的标准,包括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和财产损失赔偿标准。 所谓时效,就是指法律确认某种事实状态持续存在一定期间便产生一定法律效果。时效法律制度分为两种,一为取得时效,也称占有时效;二是诉讼时效
【记者袁世钢/台北报导】“实价登录”新制将于7月1日正式上路,免除地政士登载责任,不动产买卖双方须自行于买卖移转登记时一并申报登录;内政部10日特别提醒,未来建商卖屋时也负有登录之责,若“交易总价”、“车位个数”、“车位总价”等3项资讯申报不实,将直接处最高15万元罚锾。 内政部表示,现行不动产买卖成交案件资讯,主要由受托办理产权移转登记的地政士申报登录,而售屋的建商并非申报义务人;但新制上路后,将申报登录责任回归买卖双方,建商需与购屋者共同申报登录。如果申报书中的“交易总价”、“车位个数”、“车位总价”等3项资讯申报不实,将可直接处3万元至15万元罚锾
“营改增”试点企业向境外支付咨询费如何缴流转税? 问:我公司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境外公司派员到我公司提供咨询服务,该境外公司未在境内设立经营机构,应由我公司代扣代缴税款。我公司向境外公司支付咨询费106万元,应如何计算应扣缴的流转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永康区林先生问:去年申报扶养刚满20岁侄女,被国税局剔除补税,今年扶养其他亲属年龄已放宽,规定如何?须附那些证明文件? 南区国税局新化稽征所答复:自申报101年度综合所得税起,纳税义务人申报扶养其他亲属或家属,合于民法第1114条第4款及第1123条第3项之规定,放宽年满20岁但未满60岁者不得申报扶养的限制;申报时除提供户口名簿影本或身份证影本(同一户籍者),或受扶养者或其监护人注明与纳税义务人同居一家并确受其扶养的切结书、或其他适当证明文件(非同一户籍者)外,年满20岁须另检附在学证明、身心障碍、或无谋生能力证明。至于纳税义务人因能力所及,给予其他亲属或家属生活上资助,即使能提示汇款证明,如无法证明扶养亲属之先顺位法定扶养义务人(例如父母),有因负担扶养义务而不能维持自己生活的事实,或提示与扶养亲属有共同生活而同居一家的具体事证,国税局审核时仍将剔除补税
第一条 为规范全县信息公开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公正执法,保障和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市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除下列情形外,都应当予以公开: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事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
尊敬的投资者: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基金信息,不得存在公开披露或者变相公开披露行为。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推介私募基金时,禁止公开推介或者变相公开推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