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人
为发挥助人最乐、服务最荣之精神,结合社会热心公益人士,协助本局从事纳税服务,租税教育、宣导工作,扩大服务层面并纾解稽征人力之不足,以提升税务业务品质。税务志工队成立于102年1月2日,主要在金门县税务局1楼志工服务台,协助办理为民服务工作及各场次租税宣导活动。 财政部赋税署于102年1月18日上午11时举行税务志愿服务LOGO标志征选颁奖典礼,制作“税务志愿服务标志”,具有2个意义,对内凝聚税务志工力量,在税务人员的带领下,为纳税义务人提供最好品质的服务;对外透过共同的标志,让社会大众认识税务志工,并乐于参与税务志愿服务工作
102.09.12-已办理限制出境案件,经变更欠税金额致未达限制出境金额标准而解除出境限制者,应俟其他欠税金额累计达限制出境金额标准时,再依规定办理限制出境 财政部表示,税捐稽征法第24条第6项规定,欠税限制出境之期间,不得逾5年。该条文自97年8月13日修正公布后,为符合立法意旨,该部已陆续发布 相关解释函令,以为因应。基于一致性处理,该部再于102年9月12日发布释令,对于税捐稽征机关已函报限制出境之欠税个人或欠税营利事业负责人,经变更 欠税金额致未达限制出境金额标准而解除出境限制者,该欠税个人或欠税营利事业如有其他尚未函报限制出境之欠税,应俟其他欠税金额累计达限制出境金额标准 时,再依规定办理限制出境,原函报限制出境列管之欠税,免予并入计算
股东比特(香港)投资有限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西安环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8月4日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公司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0-052号),公司股东比特(香港)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比特投资”)计划通过大宗交易、集中竞价交易或及协议转让方式合计减持13500000股公司股份,占总股本比例的 7.5%
张贴者:2012年3月7日 下午5:02和记记账士事务所 [ 蔡再发 已于 2012年3月7日 下午5:03 更新 ] 财政部表示,因应社会实况及民情舆情反映意见,于近日修正发布“税务违章案件裁罚金额或倍数参考表”(以下简称裁罚参考表),扣缴义务人违反扣缴义务应依所得税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处罚案件,就违章情节轻微者,适度调降裁罚倍数。本次修正重点如下: 一、小规模营利事业给付所得未依所得税法第88条规定扣缴税款,已于限期内补缴税款及按实补报扣缴凭单,且于查获之日前5年内未曾查获违反前开所得税法规定之情事者,裁罚倍数由现行0.5倍或1倍减轻为0.2倍。 二、扣缴义务人未依前开所得税法规定扣缴税款,已于限期内补缴税款及按实补报扣缴凭单,现行适用不同裁罚倍数之裁罚基准为应扣未扣或短扣之税额20万元,本次修正增订一级裁罚基准10万元,即其税额在10万元以下者,裁罚倍数由现行0.5倍减轻为0.3倍
问:向北京语言大学教育基金会捐赠可以获得免税吗? 企业捐赠者——根据2007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章第九条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2016年最新颁布的《慈善法》相关条款,规定如下: “第八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本局为提升行政效能,于总局、分局土地增值税柜台全面成立“简易无涨价快速发单专柜”就无涨价数免纳土地增值税之一般简易案件,采随到随办,从收件到核发土地增值税免税证明书于1小时内完成。另派专人每天将前一天办理的简易无涨价快速发单案之土地增值税申报书第1联送地政事务所,俾纳税义务人能尽速完成土地移转登记事宜。 依现值申报书所载,申报土地移转现值小于或等于前次移转现值或原地价之一般简易案件
纳税义务人欠税遭到移送强制执行,即使有更正应纳税额,也不会因此展延缴纳期限、重新发单,欠税人仍应该依据更正后的税额,加征滞纳金及利息。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昨(4)日表示,纳税义务人有应纳税捐,却在缴纳期间届满30日后仍未缴纳,就会由税捐稽征机关移送行政执行分署强制执行,此时,如果纳税义务人发现有查对更正事项,而提出更正申请,经税捐稽征机关查对后更正税额,是属于执行事项的更正。 这种情况下,税捐稽征机关即就更正后税额,通知行政执行分署更正执行,不再展延缴纳期限,也不再重新发单给纳税义务人,纳税义务人须按更正后税额缴纳加征的滞纳金及滞纳利息
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发展 个人收入逐年增长 并且收入的组成结构日益复杂。收入的增加和来源多样化使得人们理财意识同步增强 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逐渐成为大家关心的问题。我国税法规定,工资、工资、劳动报酬的收入从来源中扣缴,职工的工作单位成为职工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MyGoNews林湘慈/综合报导】财政部高雄市国税局日前接获高雄市左营区李先生来电询问:2010年时曾出售自用住宅,并于办理2010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已列报财产交易所得,如再重购自用住宅,是否有相关扣抵规定? 财政部高雄市国税局表示:纳税义务人出售自用住宅之房屋所缴纳该财产交易所得部分之综合所得税额,自完成移转登记之日起2年内,如重购自用住宅之房屋,其价额超过原出售价额者,得于重购自用住宅之房屋完成移转登记之年度自其应纳综合所得税额中扣抵或退还,但原财产交易所得已依所得税法规定自财产交易损失中扣抵部分则不在此限。 时逢5月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期,高雄市国税局特别提醒民众,善用税法规定之各项减免或扣抵规定,将可为您轻松节税。
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表示,为减轻家有5歳以下幼儿者的负担,今(102)年5月份即将办理的101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纳税义务人育有5岁以下之子女(即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者,可享有每人每年25000元的幼儿学前特别扣除额。 该局说明,纳税义务人101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如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列报扣除幼儿学前特别扣除额:一、经减除该项特别扣除额后,纳税义务人全年综合所得税适用税率在20%以上,或采本人或配偶之薪资所得分开计算之税额适用税率在20%以上。二、纳税义务人依所得基本税额条例规定计算之基本所得额超过60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