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法侵害
依台湾传统社会的观念,子女奉养父母乃天经地义,但随着现代社会观念的开放,子女奉养父母已并非绝对,当前社会现况少子化及高龄化趋势,加之经济萧条,而致奉养父母已非道德考量,而是能力是否可以负担的起的问题。 陈光宗和王英秀有一个儿子陈雄仁,陈光宗中风后无法工作,王英秀只好全职在家照顾陈光宗,王英秀本身健康状况也不佳,患有骨关节病动过手术,无法继续工作。 陈光宗和王英秀名下都没有财产,陈雄仁除了偶尔给爸妈小额的生活费用外,就没有再负担其他的费用
为进一步推进法制宣传教育,预防和减少校园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提高广大师生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9月15日,清河区人民法院安排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张树军为清河高中广大师生举办了“拒绝校园欺凌·护青春成长”主题法制讲座。 活动中,张树军根据学生的年龄和心理特征,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结合一些发生在学校周边、学生身边的鲜活案例为教材,采取以案讲法、以案学法为学生讲解了校园欺凌的辨识和防范,以及遭遇不法侵害时如何用法律来维护自己权益
日前,从《关于2017年广东“送金融知识进校园”活动情况的通报》(粤银监发〔2018〕4号)文件通报中获悉,我校在广东银监局、共青团广东省委员会和广东省教育厅联合举办的 “送金融知识进校园”活动中因工作突出、组织到位、教育效果良好荣获优秀组织奖。同时获奖的还有我校2015级金融学2班李贤伟、2015级会计学1班罗美芳、2015级会计学2班黄紫君、2015级财务管理2班黄飞蓉、2015级计算机科学与技术4班张家伟等5位同学,他们代表学校参加2017“金彩杯”广东大学生金融知识挑战赛总决赛获团体优秀奖。 我校一直高度关注学生金融知识和金融安全的培养,防止学生陷入不良金融事件中造成经济和精神的损失
雇主依法有防治职场性骚扰防治义务,若未善尽此“职场不法侵害”之防治义务,雇主当然也有责任喔! 当公司有性骚扰事件发生,千万不能抱着“家丑不外扬”、“大事化小,小事化无”的心态,否则轻则劳工以《劳基法》第14条终止劳动契约,重责如本案一样产生职业灾害补偿与民事上赔偿喔! 若劳工在职场中被同仁霸凌,或发生其他“不法侵害”,进而产生(身心)损害,雇主亦将负有责任喔! “职场上不法侵害”,其定义系劳工因在“职场上”因“执行职务”,而受到第三人侵害行为,造成“身体”或“精神”之伤害。 在职场上,即代表处于故主指挥监督之下,而因执行职务所受伤害乙节,更是职业灾害的重要认定依据,因此“职场上不法侵害”完全符合职业灾害之定义! 因此劳工若在职场上受到言语、行为霸凌、攻击、性骚扰,或其他导致身心会受损之伤害,都可能被认定属于职业灾害喔! 【新闻】就慈济医院女护理师受病患性骚扰案论“职场性骚扰定义”及“雇主若未尽应尽义务将负连带赔偿责任” 虽然院方确实有制定“性骚扰防治办法”,且亦有定期召开宣导教育训练课程;然《性平法》并非强令雇主要根除任何侵害发生的可能,而是着重于雇主是否“已尽力建构防止措施”,故医院既属于开放空间,受雇者将与不特定人士接洽,此时雇主的宣导与预防措施即不应仅针对员工;惟本案院方之各项措施,皆仅限于针对自身员工,而未涵盖至病患及其家属等非其员工之不特定人士。 此外,院方于知悉有性骚扰发生后,仍未积极使被害者远离加害者,并未善尽“积极”的具体预防措施,因此,按《性平法》第28条,“雇主未尽防治性骚扰之义务,而致有损害者(无论是劳工被侵害或侵害他人),雇主应负连带赔偿责任”,因此最后判赔院方与加害者应连带赔偿护理师10万元
不怕一万就怕万一,计划永远赶不上变化!人身安全亦是如此,对于突发事件及不法侵害,很多人由于不能得到及时救助而遇险。对于事故者来说,能得到及时的救护是首要条件。如果对事故者进行准确定位,并发出位置信息至指定的移动智能通讯设备就可以大大减轻事故所造成的危害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现代企业的最为明显的一个变化趋势是管理模式的法制化和正规化。也即运用法制的手段,在经济往来和经济生活当中尽可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打击不法侵害。而要达到这个目的,也就很有必要在企业当中设立一个法律顾问,我现特就法律顾问在现代企业中的地位没有健全的法制也就没有完善的成功的市场经济
正当防卫是合法行为,因为正当方位而给不法侵害者造成损害的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是防卫过当,需要在过当的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
民事法律责任是指由于实施民事违法行为所导致的赔偿或补偿的法律责任,简称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特点表现为: 第一,民事责任基于民事违法行为而产生。主要包括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和侵权的民事责任
1、保安员通过随身护卫,保护特定对象人身、财产安全。 2、通过随卫,筑起一道安全屏障,使不法分子无法靠近特定人员及其工作生活区域。 3、通过随卫,敏锐观察和掌握周边情况,加强预测和防卫
未成年人欠钱不还,债权人可否要求其父母清偿? 小明在国中毕业后,就没有继续升学,出社会工作了,小明17岁时(未成年),跟同事小美借款20万元(小明父母同意),但小明之后却不还钱,而小明名下也没有任何财产,小美该怎么办?可以跟小明的父母(监护人)求偿吗? 民法第221条规定:“债务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者,其责任依第一百八十七条之规定定之。” 民法第187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以行为时有识别能力为限,与其法定代理人连带负损害赔偿责任。行为时无识别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负损害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