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欠钱不还,债权人可否要求其父母清偿?
小明在国中毕业后,就没有继续升学,出社会工作了,小明17岁时(未成年),跟同事小美借款20万元(小明父母同意),但小明之后却不还钱,而小明名下也没有任何财产,小美该怎么办?可以跟小明的父母(监护人)求偿吗?
民法第221条规定:“债务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者,其责任依第一百八十七条之规定定之。”
民法第187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以行为时有识别能力为限,与其法定代理人连带负损害赔偿责任。行为时无识别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负损害赔偿责任。前项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监督并未疏懈,或纵加以相当之监督,而仍不免发生损害者,不负赔偿责任。如不能依前二项规定受损害赔偿时,法院因被害人之声请,得斟酌行为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与被害人之经济状况,令行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为全部或一部之损害赔偿。前项规定,于其他之人,在无意识或精神错乱中所为之行为致第三人受损害时,准用之。”
借贷关系是一个“债”,并非侵权行为,不能直接适用民法第187条(未成年人侵害他人权利,法定代理人应连带赔偿)的规定,但依民法第221条规定,债务人是未成年人时,其法律效果与第187条相同,意即法定代理人(监护人,通常是父母)需要负连带给付责任。
以旨例来说,小明借款时未满18岁,为未成年人,小美可依民法第221条规定,请求其父母连带给付,若获得胜诉判决,也可强制执行小明父母的财产,借此确保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