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下称本法)第2条第1项第5款规定,各级政府机关职务列简任第十职等以上之主管应申报财产,不以依公务人员任用法任用之公务人员为限,相当该官等、职等者均属之。交通部公路总局及国道高速公路局既属有独立预算编制之政府机关,虽采交通资位制,其相当简任第十职等以上之主管,仍应依本法第2条第1项第5款规定申报财产。

2.按中央行政机关组织基准法第20条第1项规定,二级以下机关得视需要,置主任秘书或秘书,综合处理幕僚事务。是机关之幕僚长原则上指综合处理幕僚事务之主任秘书或秘书,总工程司及主任工程司等人员系属统筹或督导工程业务之人员,尚难将其认定为本法第2条第1项第5款前段所规定之幕僚长,惟该等人员如属同条项所规定之职务列简任第十职等以上主管,则应依法申报财产;如有必要,亦可依本法第2条第1项第13款、同条第4项规定,核定或指定其申报财产。

3.事业机构之总工程司、主任工程司、港务长等职位,由于本法就公营事业机构部分,并未有幕僚长之相关规定,故该等人员如属本法第2条第1项第5款所称公营事业总分、支机构相当简任第十职等以上之主管,则应依法申报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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