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就业服务法第43条规定,除了另有规定外,外国人未经雇主申请许可,不得在我国境内工作;第50条规定,雇主聘雇就读于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大专校院之外国留学生,或就读于公立或已立案私立高级中等以上学校之侨生及其他华裔学生从事工作,得不受第46条第1项规定之限制,其工作时间除寒暑假外,每星期最长为20小时;外国人如未经许可从事工作,依第68条第1项规定,应处新台币3万元至15万元罚锾。

二、暑期为学生打工高峰期,侨外生如有工读需求,应向劳动部申请工作许可,经获该部核发工作许可者,始可在台合法打工,否则即属非法工作,将以违反就业服务法第43条规定,依第68条第1项规定核处罚锾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