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都市计划法台南市施行细则第14条第1项第4款规定,住宅区为保护居住环境而划设,不得从事装卸货物场所。轻查堆高机操作术科技能训练、或其卫科技能检定应包括“堆高机拿储装卸作业”项目,除有妨害居住安等之虞,且核于上关规定不符,故不得于住宅区内设置。

2. 依都市计划法台南市施行细则第17条第2项第2款第19目及第18条第2项规定,乙种工业区、甲种工业区除供工业使用外,另得经本府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核准后,申请设置“工业发展有关设施”之“职业训练设施”使用。爰堆高机操作术科技能训练、或其术科技能检定场所,由本府劳工局认属职业训练设施并经审通查核准后,自得于乙种工业区或甲种工业区内合法使用。

3. 另依都市计划法台南市施行细则第28条第1项规定“装业区经本府审查核准,得设置公用事业设施、…”鉴于堆高机操作术科技能训练、或其术料技能检定场所非属上开规定之农业区正面列举之项目,爰不得于农业区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