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按
现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三、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允许生产***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增值税即征即退,附加税费是否同时退还? 1.教育费附加的征收依据是什么?教育费附加率是多少?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规定,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1.教育费附加的征收依据是什么?教育费附加率是多少?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规定,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2.山东省地方教育附加的计费依据和费率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教育厅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的通知》(鲁财综〔2010〕162号)第三条规定,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2%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好消息!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推广至全国! 内容摘要:为进一步推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优化外贸结构,现就服务贸易类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为进一步推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优化外贸结构,现就服务贸易类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1月1日起,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须符合的条件及认定管理事项,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中,企业须满足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按照本通知所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服务贸易类)》执行
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 新闻摘要: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除了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由国务院另外规定以外,实际经营期限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界所得税。对从事农业、林业、牧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和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依照规定享受二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优惠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十年内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对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前海股权交易中心去年5月开始运营,成为全国活跃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之一。而全社会关注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背景下,前海股权交易中心将成为中小企业与投资者成功对接的平台。下面由本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前海典型行业税收优惠政策解析的内容
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工,这些问题你们都注意了吗? 企业使用劳务派遣这中用工形式,是为了节省企业用人成本,规范企业用工管理,但是对于使用劳务派遣工中会产生的一些问题,大家注意了吗?例如:小微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是否计入本企业从业人数?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能否计入工资薪金总额,并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能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接下来今元人才小编就一一为大家解答。 问题一: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能否计入工资薪金总额,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三条规定: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问:个人取得公开发行的上市公司股票,持有期为9个月在此期间个人取得的股息红利是否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第一条的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
为支持农村金融发展,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三、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