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较之1998年修订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内容更加具体、标准更加严格,这其中既有对十余年来我国实施药品GMP经验的总结和运用,也借鉴了发达国家的相关模式。该规范的实施,对于全面提升我国药品质量水平,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 笔者认为,贯彻实施新版药品GMP,最大的问题不是硬件的投入,而在于掌握与操作硬件的人
各区、市农业农村局有关区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机关各处室、局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农业领域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包容审慎监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市农业农村局制定了《青岛市农业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参照执行。 对轻微违法行为符合清单所列适用条件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51号)等要求,结合临安区工作实际,拟将教育、广电、公安、水利、民政、消防救援、林业、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建设13个方面共284项执法事项交由杭州市临安区玲珑街道办事处、太湖源镇人民政府、於潜镇人民政府、昌化镇人民政府处行使,拟定了《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行政处罚权交由玲珑街道、太湖源镇、於潜镇、昌化镇行使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公开征求时间为2022年7月4日至2022年8月3日,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信函、电话或者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法制科。 联系地址: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畔湖路30号305办公室;
根据《反垄断法》《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我部于2017年8月9日依法对青岛港招商局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简称招商局青岛)、青岛新前湾集装箱码头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青岛新前湾)设立合营企业涉嫌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招商局青岛和青岛新前湾设立合营企业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但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我部按照《行政处罚法》《商务部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向招商局青岛和青岛新前湾送达了《商务部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听证权
截至目前,全国已有811家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简称焚烧厂)通过生态环境部建立的统一平台向社会主动公开自动监测数据。2022年上半年,全国焚烧厂5项常规污染物日均值达标率为99%以上;炉温达标率(1日内5分钟均值不达标不超5次)为100%。自2020年起,生态环境部按季度统计并向社会公开全国焚烧厂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理处罚情况,保障公众知情权
律师、法官、检察官、公证员、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顾问、法律类仲裁员需要参加并通过考试。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前身是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职业证书考试
我局于2018年6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厂区内有1处危险废物储存场所,现场存有2个废冷冻机油桶(属《国家危险废物名录》HW49类),该贮存场所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2月17日上午,市长丁伟主持召开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集体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研究《关于推进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方案》《秦皇岛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等议题。 会议强调,要深入学习贯彻***法治思想,站在加快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高度,扎实做好《行政处罚法》的学习贯彻实施工作,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水平。要组织开展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培训,着力提升执法人员能力水平
各省市、自治州住房城乡建厅,市辖区建设局,新疆兵团建委,国务院办公厅相关部门建设司(局),中间监管的相关公司: 为进一步推动深化体制改革、放管融合、改善服务改革创新,经科学研究,决策简单化《建筑业公司资质规范》(建县[2014]159号)中一部分指标值。现将相关事宜通告如下所示: 一、除各种别最少级别资质外,撤销有关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工作人员、拥有职位证书的当场管理者、技术工人的指标值考评。 二、撤销通信专业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规范中有关注册建造师的指标值考评
(1996年9月25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6年9月25日公布 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云南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需要设定罚款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其中对公民的罚款不得超过200元。 (二)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