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于2018年6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厂区内有1处危险废物储存场所,现场存有2个废冷冻机油桶(属《国家危险废物名录》HW49类),该贮存场所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8年7月10日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8]30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你单位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同时也未提出听证申请但于你单位涉嫌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案的听证会上指出:对于危废储存间,你单位第二天及时落实整改,及时悬挂了危废标识。

经复核,我局认为: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但对你单位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情节予以考虑。

以上事实,有我局《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市环听告字[2018]30号)以及2018年7月13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人民币2万元罚款。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