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据法
2019年7月30日,江门市汇聪电器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门汇聪公司)的股东香港企业汇聪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汇聪公司)向江门汇聪公司邮寄《关于查询公司会计账簿等材料的函》,要求查阅、复制江门汇聪公司自成立以来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材料,江门汇聪公司签收函件后未作出书面答复。香港汇聪公司以其股东知情权未得到保障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江门汇聪公司置备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相关资料供其查阅、复制。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应适用我国内地的法律作为准据法
指自然人以外,由法律赋予权利能力之社会组织体(采法人实在说之社会组织体说),故法人有权利能力、行为能力、责任能力,透过其执行机关“董事”,能独立为法律行为。 1.法人依其设立之准据法,可分为公法人与私法人。 (1)公法人如有诉讼,原则上属行政法院管辖;私法人如有诉讼,原则上属普通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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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新苗,男,1964年10月出生,湖南东安人。国际私法专业博士、博士后,法学教授,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湖南师范大学国际法学、民商法学博士生导师、湖南师范大学教务处处长、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理事、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理事、湖南省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湖南省学科评议组成员、长沙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德国马克斯•普朗克外国法与国际私法研究所、瑞士联邦司法部比较法研究所和德国科隆大学高级访问教授
蒋新苗,男,1964年10月出生,湖南东安人。国际私法专业博士、博士后,法学教授,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湖南师范大学国际法学、民商法学博士生导师、湖南师范大学教务处处长、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理事、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理事、湖南省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湖南省学科评议组成员、长沙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德国马克斯•普朗克外国法与国际私法研究所、瑞士联邦司法部比较法研究所和德国科隆大学高级访问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