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二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近日,受全国人大法工委的委托,中国法学会研究部通过网络通讯方式组织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修正草案)》专家研讨会暨2022年第4期(总第248期)立法专家咨询会。 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莫纪宏,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胡锦光,副会长、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教授郑贤君,秘书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翔,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刘松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宪法与行政法研究室副主任李霞,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锴,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林彦,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孙莹,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郑磊等专家学者参加会议。 与会专家学者在认真研究的基础上,就修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修正草案)》提交了意见建议
2023年全国两会是新一届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的首次会议,国家机构和全国政协也将进行五年一度的集中换届。产生新一届国家机构和全国政协领导人员是今年全国两会的重要议程之一。 据新华社报道,中共中央政治局2月21日召开会议,决定今年2月26日至28日在北京召开中国***第二十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
(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就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六届立法会继续运作作出决定的议案》。上述议案是应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向中央人民政府报送的有关报告提出的。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因应当地新冠肺炎疫情的严峻形势已决定将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七届立法会选举推迟一年,在此情况下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将出现空缺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8月1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 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于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根据省《云南省卫生健康委转发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通知》要求,元江县中医医院于6月10日晚组织开展《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专题学习,全院干部职工200余人参加了培训。 本次专题学习通过观看视频、条款解读等方式,并向全院干部职工发放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房地产与建筑工程 公司法律事务 矿产法律事务 投资、金融法律事务 行政法律事务 刑事辩护 合同法律事务 婚姻家庭事务 破产法律事务 侵权损害赔偿 法律顾问 法律咨询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民检察院的设置、组织和职权,保障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追诉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二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近日司法部、生态环境部联合印发《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全面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等有关要求结合环境损害鉴定工作实际遵循环境科学规律将污染物性质鉴定、空气污染、地表水与沉积物、土壤与地下水、近海海洋与海岸带、生态系统和其他环境损害鉴定七大类事项细化为47个执业类别进一步明确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执业范围规范执业活动为规范管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提供政策支持着力提升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据了解近年来司法部与生态环境部积极配合先后联合制定出台了《关于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办法》和《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有力促进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