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
针对中美经贸摩擦可能给中国经济带来的影响,刘昆说,今年以来,美国实施单边主义和贸易保护主义措施,损害了中国企业的利益,也损害外国在华企业的利益。对于在经贸摩擦中受到影响的企业,财政部门已经制定了帮扶措施,包括协调解决企业在出口方面的问题,支持受影响企业内部转岗和技能培训等,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今年以来,面对复杂多变的国内外形势,我国积极财政政策聚力增效,大力实施减税降费,着力扩内需调结构,促进中国经济稳步迈向高质量发展
市财政征管分局,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市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各区、县级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06]8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国务院2005年12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对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2010年5月17日,河南省荥阳市地方税务局对陈战胜作出税务处理决定,要求陈战胜对2008年转让股权缴纳个人所得税及印花税,陈战胜不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纳税机关的纳税决定交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之规定,陈战胜选择提供担保后进行行政复议
很多人找工作的话都会选择有社保的工作,而公司一般缴纳的都是五险一金或者是六险一金,但其实除了公积金之外,还有一金叫做企业年金。那么,什么单位才有企业年金? 目前交纳企业年金主要是央企、国企和部分试点单位,缴纳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的是两部分人,一部分是效益较好的试点企业员工,还有一部分是机关事业单位员工。 私企是没有办法缴纳企业年金的,企业年金也只是补充社会养老保险,企业根据自身效益为员工交一部分,员工自己交一部分
我们知道个人所得税是根据人们的收入多少来进行扣除,现在国家有专项扣除项目,对于老人赡养这一块也是有落实的,那么,个人所得税赡养老人如何扣除呢?办理银行工资流水公司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个人所得税赡养老人扣除政策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中有明确规定,具体内容如下所述: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
地方财政总收入:2019年12月份,全市财政总收入完成18.2亿元,同比增长16.8%。其中:上划中央收入完成6.3亿元,同比增长88.2%。2019年,全市财政总收入累计完成247.2亿元,同比增加24.8亿元,增长11.2%,其中:上划中央收入累计完成87.0亿元(其中:消费税全额25.0亿元,增值税50%部分39.6亿元,企业所得税60%部分19.2亿元,个人所得税60%部分3.2亿元),同比增长4.6%,占财政总收入的35.2%
未订书面合同二倍工资基数计算方法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未订书面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各地有差异,多数地区规定为当月应得工资
国税与地税,是指国家税务局系统和地方税务局系统,一般是指税务机关,而不是针对税种而言的国家税务总局。 一、管辖部门的不同: 1、国税局系统由国家税务总局垂直管理,负责中央税收和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收的征收管理。 2、地税局系统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即省地税局由省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领导,以省政府领导为主,国家税务总局业务指导
各基层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转发给你们,市局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范围据此自2007年6月1日起由仅限“自然人”扩大为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第六条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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