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渌政告〔2019〕1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征收土地公告办法》(2010年修正版)的有关规定,现将bbin官方版app:广祥电子建设项目征收土地公告如下: (五)批准征收土地面积及类别:3.4691公顷(合52.0365亩,其中:水田2.109亩,旱地46.515亩,林地1.887亩,坑塘水面1.5255亩)。 二、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株洲市渌口区南洲镇湘东村、湘渌村。 三、征地范围:株洲市渌口区南洲镇湘东村、湘渌村(具体位置、范围和界限详见现场张贴的征地红线图)
上海海关关于诸暨市升众进出口有限公司出口侵犯 “NIKE及钩图形”商标专用权的鞋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关知字〔2019〕第040号) 住址/地址: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浣东中路158号-4-5 当事人委托江苏众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7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英国一批休闲鞋。经查,实际出口货物中,有标有“NIKE及钩图形”商标的鞋1440双,价值2376美元。对于上述货物,“NIKE及钩图形”商标权权利人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认为属于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并向我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16日作出的岳资规停决字〔2020〕第4712号《责令停止违法建设决定书》,本复议机关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称: 被申请人不提供政府征收批准文件,而以****房屋要挟申请人拆迁是违法的。被申请人制作的《责令停止违法建设决定书》事实认定错误,决定违法
本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要求,结合实际工作编制而成。全文由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组成。本报告所列数据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1. 制定濮阳市气象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及气象业务建设的组织实施;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2. 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资料的汇总、传输;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 3.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监测、预报管理工作,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并对重大气象灾害作出评估,为本级人民政府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以及农业气象预报、城市环境气象预报、火险气象等级预报等专业气象预报的发布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2022年6月30日—2022年7月6日我局对9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2年6月30日-2022年7月6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临海市梵伽贸易有限公司、临海市清湛贸易有限公司、临海市庆奇森贸易有限公司因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 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临海市添风贸易有限公司因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转让营业执照的违法行为,我局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因无法直接送达与邮寄送达处罚决定书,现依法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决定履行与监督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54号)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决定履行与监督规定》已经2012年8月16日国土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2年8月16日国土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行政复议决定履行工作的监督,保证行政复议决定的全面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复议决定,是指国土资源行政复议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被申请人作出的相关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后,作出的维持、责令履行、撤销、变更、确认违法的决定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获悉,2020年1月17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关于都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公告(冀市监列严字[2020]第00131号)。 经查,都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码/注册号:91130400MA07TW8BXN)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依据《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决定将都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都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省人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市桥西区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