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小微企业涉税诉求和意见快速响应机制的通知》规定,税务机关收到小微企业的诉求和意见后,由(首次受理企业诉求的部门)对诉求和意见进行登记。 题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小微企业涉税诉求和意见快速响应机制的通知》规定,税务机关收到小微企业的诉求和意见后,由(首次受理企业诉求的部门)对诉求和意见进行登记。 快速响应机制主要工作流程包括受理登记、快速办理、及时反馈、定期回访和统计分析等环节
【学术报告】财税学术讲座2022年第5期(总第52期) 发布者:张新颜发布时间:2022-10-30浏览次数: 贾绍华,经济学博士、教授、研究员。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税收教育研究会、中国税收筹划研究会顾问,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教育委员会委员。中央财经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研究生导师
本文摘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门政府性基金有关征管事项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9年第24号凭据《财政部关于调整部门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调整文化事业建设费、国家重洪流利工程建设基金、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部门政府性基金有关征管事项通告如下: 一、关于申报表的修订(一)为便于申报、规范治理,修订了《都会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完善了优惠政策减免代码选择项,修改了填表说明的相关内容(详细见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门政府性基金有关征管事项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9年第24号凭据《财政部关于调整部门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调整文化事业建设费、国家重洪流利工程建设基金、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部门政府性基金有关征管事项通告如下: 一、关于申报表的修订(一)为便于申报、规范治理,修订了《都会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完善了优惠政策减免代码选择项,修改了填表说明的相关内容(详细见附件)。(二)修订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挂号与申报事项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3年第64号)附件2《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的盘算公式及填表说明
会议确定:1. 原则通过昌图县重点行业税收征管工作方案,责成县财政局根据会议讨论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 2. 由芦卫、李景涛同志牵头,县财政局、县税务局负责,指导县发改、工信、农业农村等部门切实承担起行业主管责任,全面加强粮食购销、农资、重点工程项目等领域税收,并做好税收征管政策宣传,定期开展税务知识培训。同时昌图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尽快梳理开发区企业欠缴税款目录清单,与县财政、税务、司法等部门配合,通过追缴、诉讼等合法合规方式收回历年招商引资落户企业欠缴税款,确保应收尽收
为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发展,促进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升级,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公告如下: 一、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 凡在2022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适用该项政策。企业选择适用该项政策当年不足扣除的,可结转至以后年度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3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2〕16号)要求,现将实行每月或者每季度期满后15日内申报纳税的各税种2023年度具体申报纳税期限明确如下,请各地税务机关及时告知纳税人。 一、2月、3月、6月、8月、9月、11月、12月申报纳税期限分别截至当月15日。 二、1月15日为星期日,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月16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国办发〔2019〕8号)有关要求,稳步推行“网上预核”“一窗受理”“业务联办”,优化房地产交易税收环境,提升办税效率,增强企业和群众改革获得感,税务总局制发了《公告》。 (一)拓宽办税渠道,推行网上预核。税务部门要创造条件,为纳税人提供多种办税渠道解决现场办税拥堵等问题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三十八条规定: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人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的使用。 通常,如果纳税人连续三个月所有税种都没有进行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并停止发票的使用。 2、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为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关于创新纳税服务机制的要求,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 纳税人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大小核定纳税期限。 二、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免于零申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有关部署要求,根据《财政部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2〕50号)及安徽省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起,森林植被恢复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二、税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缴纳义务人应当依据林业部门核定的费额,按照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向林地所在地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