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缴
本文摘要:1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税务总局通告2020年第2号,划转水利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凭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有关要求,水利建设基金等非税收入项目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为确保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及各项征管事情平稳有序运行,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自2020年起,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卖力征收的国家重洪流利工程建设基金,以及向企事业单元和个体谋划者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有关部署要求,根据《财政部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2〕50号)及安徽省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起,森林植被恢复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二、税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缴纳义务人应当依据林业部门核定的费额,按照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向林地所在地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7月5日上午,南京市市级非税收入监缴和财政票据管理工作移交会议在陆家浜路1054号三楼召开。市财政局国库处、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局以及市国库收付中心相关负责人参加会议。 根据市局领导“不断不乱,平稳过渡,按时完成”的原则,自3月以来,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局和市国库收付中心有序开展了情况介绍、业务辅导、业务带教、模拟操作等相关工作
根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有关要求,水利建设基金等非税收入项目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为确保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及各项征管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0年起,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征收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以及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二、所属期为2019年度的上述项目费款,收缴及汇算清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部门负责完成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决策部署,确保划转改革及各项征管工作平稳运行,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根据《财政部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2〕50号)文件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以下简称“林草两费”)划转要求,结合山东省工作实际,起草了本公告。 本公告明确了“林草两费”的征收部门、征收期限、业务办理渠道等划转后的各项征管与服务事项。需要重点关注的内容如下: (一)明确了划转后基本征管事项
本文摘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20年第2号凭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有关要求,水利建设基金等非税收入项目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为确保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及各项征管事情平稳有序运行,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自2020年起,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卖力征收的国家重洪流利工程建设基金,以及向企事业单元和个体谋划者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20年第2号凭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有关要求,水利建设基金等非税收入项目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