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宗
正义网杭州3月5日电(记者范跃红 通讯员金婷)“过年了,想打点野味吃吃,就把交流会上买的铁夹放在附近的山上。怪自己太无知,我认罪认罚。”3月5日下午,由浙江省建德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杭州地区首起疫情期间的非法狩猎案件在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饶某当庭忏悔,法院当庭宣判他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原标题:乔富粤:她打字员出身,却成为同事心中“定海神针” 25年来,敢于担当,客观公正,丹心一片为人民,守望正义立公信。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乔富粤,从检25年,坚守法治信仰,秉持客观公正理念,敢于担当办大案,在守望正义的道路上追求极致,绽放出人生的别样风采。 打字员出身的她,以超常的付出积蓄守望正义的力量,先后获得武汉大学法学本科、华中科技大学法学硕士学位,通过司法考试
我受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王某某等制造毒品罪二审案被告人王某某的指定辩护人。我已详细审阅了本案卷宗,会见了被告人王某某,掌握了全案案情。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事实和法律,特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上列声请人声请宣告证券无效事件,本院于民国111年4月28日言词辩论终结,判决如下: 一、声请意旨略以:声请人所执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遗失,前经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92号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声请人并已声请公告于民国110年10月28日之法院网站,现申报权利期间已届满,并无任何人依法主张权利,可见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确系声请人所遗失,爰依民事诉讼法第545条第1项之规定,声请本院为除权判决等语。 二、按无记名证券遗失、被盗或灭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声请,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无效;又公示催告,声请人得于申报权利之期间已满后3个月内,声请为除权判决。民法第725条第1项、民事诉讼法第545条第1项前段分别定有明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