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款
在商标法领域,认定是否构成商标侵权通常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只要构成了法律规定的侵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就 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在注册商标强保护以及引导、鼓励商标注册的立法背景下,在认定侵权事实成立时,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并合理确定责任承担方 式,对于社会和商标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均衡有积极意义。 有这样一个案例:A中心成立于2010年,从事母婴护理服务,拥有“新世纪”文字商标的专有使用权
(原标题:未按时过户 原业主被判赔偿) 有过二手房交易经历的市民可能都知道,交易过程中买主和卖主基本都会约定在房产过户后,原业主的户口如果落户在所交易房产地址,需要及时迁出。在顺德北滘,就出现一例卖房后原业主拖着不办理迁移户口的情况并为此闹上了法庭。根据顺德区法院日前公布的判决书,未及时迁出户口的原业主被判需支付违约金
2011年1月1日,申请人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刘某签订了为期5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被申请人刘某在申请人处工作后,申请人某有限责任公司安排被申请人刘某到相关培训机构参加了培训,并支付了2万元的培训费用。双方还自愿签订了培训协议,约定了服务期为5年,自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事业单位常考的法律《刑法之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区别》,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近期事业单位考试大范围展开,事业单位对公共基础知识的考查较多,在刑法部分,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一直是一个重要的知识点,每年各地区的事业单位考查的可能性较大。掌握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对于事业单位考试的意义重大,下面介绍一下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以及两者之间的相同之处和区别
对象办理有关本保险事宜。 投保单位应于保险对象合于投保条件之日起三日内,向保险人办理投保; 并于退保原因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保险人办理退保。 被保险人区分为下列六类: 一、第一类: (一)政府机关、公私立学校之专任有给人员或公职人员
房地产企业借款所支付的利息属于与取得收入相关的成本费用支出以收入总额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不需要考虑成本费用支出.但对房地产企业到期将借款本息还款作为购房款应将借款本息作为房地产企业应税收入额.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处理不应当确认为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在企业所得税法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会计规定作为负债处理不应当确认为收入.因此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代付的款项不应计入所得额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国经济周刊-经济网讯(记者 邹松霖)6月9日,蔚来汽车凌晨对外发表声明称,6月7日至8日,有匿名人士在网络平台上发布多篇针对蔚来的谣言,该匿名人士连续使用其他品牌的车型自燃图片,编造谣言称图片中的事件为蔚来EC6爆炸,并宣称有人员伤亡,甚至谎冒嘉定警方来迷惑视听。 蔚来称,该匿名人士所发布有关蔚来的内容均为蓄意捏造,是对蔚来企业及员工的恶意伤害。 另外,蔚来还表示,鉴于该行为已对蔚来的企业声誉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蔚来已经采取了必要的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权益
青海高速交警支队自3月12日开展春季交通违法集中整治行动以来,结合缉查布控系统全面开展打击整治,全力推进专项行动,辖区各大队细化工作措施、综合施策,持续全天候开展路检路查工作,重点查处了一批无证驾驶、涉牌涉证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之前分5批曝光了52起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营造了浓厚的集中整治氛围。3月25日至3月28日,各大队调整完善勤务模式,集中警力优势,联合开展整治行动,取得了良好的成效,查处严重违法行为7起,并查获1起被盗抢车辆,为群众挽回了损失,也为他们的安全出行创造了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2020年3月25日,高速四大队在专项集中整治行动中,发现川A6XXXX号“艾力绅”牌小型普通客车车辆形迹可疑,民警将其查获后,通过查询车辆识别代码,得知该车辆状态为被盗抢车辆,该车原车号牌为川A15XXX,系盗抢车辆
《皮克敏3:豪华版》是最初在 Wii U 上发布的系列第三款产品的增强版,今天官方宣布将登陆 Nintendo Switch 平台。 该游戏将标志着在 Switch 上的首次亮相,它将包含原版游戏发布的所有其他内容,以及新的任务和合作选项。《皮克敏3:豪华版》描述一群为了寻找粮食资源的调查队,因为意外在异星球紧急着陆,然后出乎意料的遇到了“皮克敏”们,一群有着不同颜色,然后脑袋上都有一小片树叶的可爱生物
申请人夏英(化名)原系被申请人兰州海河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自2006年8月至2013年6月一直在被申请人单位工作,主要在财务处负责开票、统计工作。在工作期间,申请人勤勉尽责、恪尽职守,依法依约完成了各项任务,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申请人入职后,被申请人一直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