鲍某某之所以被驱逐出境,则可以从烟台市公安局的情况通报中看出,基于的是《出入境管理法》第3条和第81条的规定。
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处张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最后更期待的是,最开始“披露”这一事件的媒体能够真诚地向大家道个歉,对待新闻事件,你尽职了吗?
我们可以预见,一定还会有一定数量的“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而继续执业的“外籍”律师被清出律师队伍。但我们可以设想一下,他们会遭遇鲍某某同样的对待,被“驱逐出境”吗?我相信大概率不会,无非是退出律师队伍,亦或者根据《国籍法》第13条重新恢复中国国籍继续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