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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合议庭第一项判决结果及其裁判理由错误的第一个主要原因是
本案合议庭第一项判决结果及其裁判理由错误的第一个主要原因是,超越民事诉讼审判职权范围,直接代替新洲区人民政府行使行政职权,分割新洲区人民政府1996年已经依法设立和确认的本案101号宗地及其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支持原告直接行使国有土地所有权人的权力,任意分割、设立和确认地块及其用地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九十六条土地使用权争议由新洲区人民政府处理的行政管辖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条代表土地所有权人的新洲区人民政府有权在国有土地上分割、设立和确认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