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纷案件
协商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知识产权纠纷发生后,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直接的协商和谈判,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从而使纠纷得到解决的活动。 调解是指知识产权纠纷发生后,经双方当事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调解人从中协调,使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互作让步,达成协议,从而使纠纷得到解决的活动。 行政处理是指知识产权纠纷有关的当事人或者不特定第三人请求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处理其知识产权纠纷或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侵权等违法行为的活动
“乔丹”商标行政纠纷系列案件之一入选最高法指导性案例,最高法为此明确,外国自然人的中文译名符合条件的,可依法主张作为特定名称予以保护,恶意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法院不予支持。 1月14日,最高法发布了第22至24批指导性案例,涉及知识产权、国家赔偿、执行和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其中,第22批指导性案例包括3件知识产权案例和1件国家赔偿案例
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及时回应科技创新对专利审判的新期待。 据介绍,解释(二)共31条,主要涉及权利要求解释、间接侵权、标准实施抗辩、合法来源抗辩、停止侵权行为、赔偿额计算、专利无效对侵权诉讼的影响等专利审判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解释(二)主要内容包括三方面,一是加大专利权司法保护力度,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尽可能地解决专利诉讼中“周期长、举证难、赔偿低”等突出问题
所谓住所,俗称地址,是指因法律关系集中于一处而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即自然人或者法人的地址,也称企业注册地址。 确定企业的住所,具有十分重要的法律意义: 其—,可以确定企业的诉讼管辖地。民事诉讼法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商业保理的本质是供货商基于商业交易,将核心企业(即采购商)的信用转为自身信用,实现应收账款融资。在我国,商业保理并没有统一的法律规范,但自2012年商务部开展商业保理试点以来,也相继出台了部分相关政策。今天互融云负责商业保理系统的小编将与您一起梳理一下商业保理的相关规定
所谓住所,俗称地址,是指因法律关系集中于一处而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即自然人或者法人的地址,也称企业注册地址。 确定企业的住所,具有十分重要的法律意义: 其—,可以确定企业的诉讼管辖地。民事诉讼法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近年来,随着医美行业的发展,一些行业乱象也在滋生。无良商家在利益的驱使下,通过虚假案例、虚构疗效、夸大医美效果方式向消费者推荐医美产品,却对风险、后遗症避而不谈。近日,河东法院审理了一起医疗美容纠纷案件
关于增加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转换业务、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及相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四川洪雅花溪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溪公司”)因诉讼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详见公司于2021年9月1日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四川洪雅花溪电力有限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临2021-029))。9月7日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简称“洪雅县法院”)下达执行裁定书,将花溪公司部分被冻结的银行账户解除冻结。 乐山嘉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嘉旭公司”)申请执行眉山市宇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宇发公司”)、花溪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洪雅县法院于2021年9月7日下达执行裁定书([2021]川1423执904号之三、[2021]川1423执904号之五、[2021]川1423执904号之六),划拨花溪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眉山洪雅支行(账号2313401119100060488)账户内存款3445450.58元,同时将花溪公司涉及该案被冻结的上述两个银行账户解除冻结,该案执行完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专利审判工作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及《关于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地域管辖问题的通知》,对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这样确定: 1.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了生产经营目的而制造、使用、销售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产品以及制造、销售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由该产品制造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制造地不明时,由该产品的使用地或者销售地的人民法院受理。 2.未经权利人许可,为了生产经营目的而使用专利方法的,由该专利方法使用者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未经权利人授权而许可或者委托他人实施专利的,由许可方或者委托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许可方或者受托方实施了专利,从而双方构成共同侵权,则由被许可方或者受托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如今房产交易市场繁盛,购房的人多,相应的退房的人也不少,因此在退房过程中产生的纠纷、矛盾也是数不胜数,退房是购房者的权利,但这种权利也是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定。购房者在哪些情况下可以依据法律规定退房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购房者退房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1、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因此,若开发商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就和购房者签订买卖合同,在开发商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之前,购房者可以要求退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