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员
近日,政协第十届攀枝花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任命: 刘松同志为政协第十届攀枝花市委员会文化文史和学习委员会主任﹔ 杨吉斌同志为政协第十届攀枝花市委员会联谊民族宗教委员会主任﹔ 胡建荣同志为政协第十届攀枝花市委员会地方政协和委员联络委员会副主任。 决定免去: 王棣同志政协第十届攀枝花市委员会文化文史和学习委员会主任职务﹔ 熊培元同志政协第十届攀枝花市委员会联谊民族宗教委员会主任职务﹔ 代长华同志政协第十届攀枝花市委员会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副主任职务,按原职务层次管理。 近日,乐山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任免宋科君等职务的通知》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我国民事诉讼实行二审终审,再审是通过重新审理的方式达到纠错目标的程序,因而再审没有专门的审理程序
尹一鑫,专职律师,法学本科毕业,系湖南海天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团成员。扎实的法学功底,严谨的办案风格,缜密的法律思维,灵便的临场反应,很好地为委托人解决了各类法律问题,得到了委托 张梅律师,男,30岁,湖南常德人,副主任律师,湖南省官方网站红网《百姓呼声》栏目律师, 《湖南日报》报业集团法律顾问团成员,《长沙律师**网》首席律师 ,以法律为信仰,视律师为事业 王振宇律师 湖南海天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执业证号14301200410403973,湖南大学研究生毕业,法学硕士,资深律师。对合同法、公司法、房地产法有独到研究
12月2日,四川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王树江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的任免案, 邓庆国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梁晨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职务, 宋小平、管雄亚、周钰冰、李春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犹建川的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张剑鸣的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张剑鸣为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陈小容为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四川大熊猫国家公园生态法庭(综合审判庭)副庭长、审判员。 12月2日,四川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冯键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的任免案, 朱先琼的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徐庆亚的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成都铁路运输分院检察员职务, 赖权宏、吴华斌、陈王莉、李斌为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余融的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 李永和的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 肖萍的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港澳台事务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苏家春为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专职); 陈贵林、李曙光为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杨娟为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李惠的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刑事审判一庭副庭长职务; 曾执的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各设区市商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事业单位: 以上同志晋升时间从2022年10月28日起算,原任职级同时免除。 (2022年10月28日宁德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和《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八条的规定,董明亮因工作变动,宁德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接受董明亮辞去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请求,报宁德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李荣春因工作岗位调整,宁德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接受李荣春辞去宁德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及宁德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报宁德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备案
1962年出生,现任职惠城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正科审判员(正科)。 再简单的事情,如果坚持做30年,就很不简单。如果在同一工作岗位上坚持工作30年,那么再简单的工作也会变得不平凡
12月30日上午,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表决通过了有关人事任免案等。 (2021年12月30日常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任命沈小勇同志为常州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任命蒋建文同志为常州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兼)、办公室主任; 任命戴文龙同志为常州市人大常委会经济工作委员会主任; 任命张立新同志为常州市人大常委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主任; 任命朱柏松同志为常州市人大常委会环境资源城乡建设工作委员会主任; 任命孙春伟同志为常州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主任; 任命王莉同志为常州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主任。 免去恽东玉同志的常州市人大常委会经济工作委员会主任职务; 免去宋平同志的常州市人大常委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主任职务; 免去秦文秋同志的常州市人大常委会环境资源城乡建设工作委员会主任职务; 免去金万新同志的常州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主任职务; 免去刘忠培同志的常州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主任职务
王卫红律师,湖北建祥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共党员,本科毕业于 “985、211工程”教育部直属全国重点大学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研究生就读于中国法学院校的“五院四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现为四级律师,武汉市律师协会婚姻家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公司专业委员会委员,曾担任武汉市司法局社区律师,社区法律顾问、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调解员、交通大队驻队律师。在湖北省十佳律师事务所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执业数年,执业期间,代理了上百件民商事案件,均取得良好效果,获得了客户的满意评价
原告高某某诉被告洪某某、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诸灿祥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0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黄春江,被告洪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褚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