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责
发布时间:2020年09月07日10时57分 作者:佚名 来源:党风政风监督室 编辑:管理员 阅读次数:744 近日,红河县纪委监委通报3起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典型案例。 红河县原林业局党委书记、局长白批福违反廉洁纪律、工作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白批福在担任县林业局局长期间,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务上的影响,为其妻子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违规领取职工丧事补助;违反工作纪律,不正确履行职责,通过编造虚假合同、虚开工程、物资发票等方式套取扶贫资金,并违规私设“小金库”用于赠送节日慰问金、接待费、职工运动会等;2012年中秋节前及2013年春节前,经白批福安排,用公款赠送他人礼金,向职工发放春节慰问金;收受他人赠送的礼金;2020年6月4日,白批福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政务撤职处分,降为三级主任科员
本网讯(综合部 周文彬)5月24日,我公司召开2018年党建暨纪检监察工作会,公司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党支部书记及委员共60人参加会议。会议由于文海董事长主持。 会上,党委书记、副总经理梁晓光作了《2017年度党委工作报告》,副总经理、纪委书记何勇作了《2017年度纪委工作报告》
1、工作人员违反廉洁纪律和道德操守,涉嫌贪污侵占、徇私舞弊、权力寻租、利益输送等谋取不当利益行为; 2、工作人员隐瞒重大风险、经营事故,以及擅离职守、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等失职失责或渎职行为; 3、各级管理人员违反财经、人事、保密等纪律,违规行权以及滥用职权的行为; 4、各级管理人员违反劳动纪律、推诿扯皮、懒政不作为及铺张浪费等不当行为; 5、对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批评建议。 举报人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侵害他人合法利益;举报内容应客观公正,不得扭曲,捏造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鼓励实名举报,我们承诺对举报的个人信息及举报内容严格保密,优先办理实名举报并对调查结果给予及时反馈;对于审计监察工作有突出贡献的举报者公司将给予奖励
中央纪委研究室:“一案双查”,本质是对失职失责行为进行问责。纪检机关把“一案双查”引入对纪检干部执纪违纪行为的处置,在查办案件过程中,既查党员领导干部的违纪问题,又查执纪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规违纪行为。2016年2月,中央纪委对四川省委原副书记、原省长魏宏和资阳市原市委书记李佳案件开展“一案双查”,查出四川省纪委调查李佳案的负责人李某,曾三次和李佳单独见面,违反有关程序和规定,受到警告处分
海拉尔区环境卫生清运处原主任李树成对公务用车管理不到位 、工作失职失责损害群众利益问题 。李树成在担任海拉尔区环境卫生清运处主任期间 ,单位公务用车管理秩序混乱 ,单位职工驾驶公车办理个人事务 ,李树成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2019年6月 ,海拉尔区环境卫生清运处在承担棚改房屋拆除清理工作期间 ,不正确履行职责 ,在处置位于海拉尔区建设街道因火灾受损的居民房屋时 ,没有严格执行棚户区改造工作流程的相关规定 ,侵害了群众利益
为进一步教育引导党员干部牢固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加强党性修养,筑牢思想防线,增强拒腐防变能力,结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的深入开展,9月29日下午,集团公司纪委在公司三楼报告厅举办了党风廉政建设专题培训会。(集团党群部 徐海波 摄) 本网讯 集团纪检监察室 黄修祥 为进一步教育引导党员干部牢固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加强党性修养,筑牢思想防线,增强拒腐防变能力,结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的深入开展,9月29日下午,集团公司纪委在公司三楼报告厅举办了党风廉政建设专题培训会。集团公司中层干部及纪检工作人员参加了培训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我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快速行动,坚决亮剑,重拳出击,取得阶段性成效。8月13日,我市纪检监察系统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市“惩腐打伞”工作情况。 据介绍,我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始终把严惩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作为重大政治任务,统筹谋划、精心部署、全力推进,坚持重点案件重点攻坚,深入分析涉黑组织坐大成势轨ω迹,循线深挖彻查、不留边角死角,严肃查处黑恶势力背后的“保护伞”,确保查深查透
“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开展以来,集团党委聚焦市委部署的专项整治问题,坚持问题导向,认真查摆问题,研究制定有效整改措施,扎实开展十项专项整治工作。近期,整治“对黄赌毒和黑恶势力听之任之、失职失责、甚至包庇纵容、充当保护伞、**积案长期得不到解决问题”各项整改措施已基本完成,整治工作取得了较大成效。 集团党委提高政治站位,制定下发《北方演艺集团关于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部署要求所属各单位向全体干部职工传达学习市委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有关要求,确保扫黑除恶工作传达至最基层
近期,全国各地陆续发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鸡冠洞景区高度重视、迅速行动,采取一切管控措施,防止疫情传播。 2月6日上午,县人大副主任张建敏及相关同志到鸡冠洞景区指导疫情防控工作
九二、公务员惩戒法(下称公惩法)第8条之法律性质,究为职务规定或强制规定或训示规定? 甲说:公惩法第8条之法律性质系训示规定(参照本会77年5月11日法律座谈会决议)。 乙说:公惩法第8条之法律性质系职务规定,且系强制规定(参照本会96年5月18日法律座谈会决议)。 丙说:公惩法第8条之法律性质,就有权移送惩戒之移送机关而言,固属职务规定;但就本会之审议程序而为观察,则因本会为司法惩戒机关,职司公务员惩戒案件之审议及议决,相当于普通法院之审判机关,其参与审议及议决之委员,应认系宪法第80条所称之法官(参阅司法院释字第162号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