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条
最高法院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的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者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共犯论处。”《解释》中,“共犯”就是共同犯罪人。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上述人员已与肇事者共同构成了交通肇事罪,是交通肇事罪的共犯关于指使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逃逸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定性问题,在司法界有一定的争议,有学者认为应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有的认为应定包庇罪①、有的认为属于交通肇事罪②
编者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国***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是党中央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给纪检监察机关定制度、立规矩,体现了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高度重视,体现了党中央完善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坚定决心,体现了对纪检监察机关行使权力要慎之又慎、自我约束要严之又严的一贯要求。为帮助大家学习贯彻《规则》,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了《<中国***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对《规则》的精神实质、核心要义和条文内涵进行阐释。本网陆续推出释义内容,敬请关注
本文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摘录(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二十二、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减少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员机动车追赶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员机动车的,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前款不道德,同时包含其他犯罪的,依照惩处较轻的规定定罪惩处。” 五十、本修正案自2011年5月1日起实施
本报3月3日讯(记者郭斌)因对一张交通违法罚单产生异议,大同市民张先生将大同市交警支队特勤大队告上法庭。近日,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裁定,撤销了交警部门给予车主的交通违法罚单。 2009年5月27日,张先生接到一张配有图示的道路交通违法告知书,称其于2009年5月1日16时11分在大同市区振华街实施了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违法行为
本文摘要:交通事故猛如虎,一旦再次发生交通事故了,要及时维护好现场,防止事故更进一步不断扩大。如果再次发生交通事故后,不按照交通法规及时维护现场,导致严重后果,肇事者就要分担适当的法律责任。近日,钟山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卢某因撞到人后不及时维护现场,导致被害人邱某被宁某驾驶员的后车再度碾压自杀身亡
中国驻日本大使馆14日说,12日在东京湾沉没的巴拿马籍货轮上6名中国籍船员确认遇难。另据日本共同社报道,截至14日,强台风“海贝思”在日本已导致48人死亡、16人失踪。 中国驻日本大使馆领保部门负责人詹孔朝14日告诉记者,已确认当天新发现的巴拿马籍货轮两名遇难者中有一人为早先失踪的中国籍船员,至此,该艘货轮上的7名中国籍船员中,6人确认遇难,另一人获救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税务登记注销应如何办理? 根据我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本细则自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五条规定,代表机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或者驻在期届满、提前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2年10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九条第三项修改为:“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本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原审被告人王某,又名王某1。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3月27日被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雪峰,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依据目前我国企业相关国家法律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是需要我们取得营业执照的,而营业执照是合法经营的提前,如果没有违反法律制度规定的,营业执照是有可能被吊销的,那么假药罪量刑会不会撤销营业执照的?下面由网站小编为读者可以进行分析相关理论知识的解答。合肥律师必须既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又有执业证书。如果只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没有律师执业证书,也不能被称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