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
新京报快讯 据通辽市人民检察院官方微信消息,2020年9月16日,由通辽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党委原委员、副厅长(正厅级)赵云辉涉嫌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在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通辽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员额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 该案系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交办通辽市人民检察办理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行为。本罪是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四十六条新增加的罪名。 本罪的主体特殊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行为。本罪是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四十六条新增加的罪名。 本罪的主体特殊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罪,是指在战时情况下,公民对国家、政府和武装力量征收、征用其所属的房屋、车辆、场地等作战所需的物资,能够提供而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条的规定修改,取消了原来的“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罪名。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4月21日下午,在位于临沂市沂水县的天然地下画廊溶洞景区内,3名游客破坏多处钟乳石,并将部分钟乳石带走。30日,当地公安机关将其中两名犯罪嫌疑人抓获,被公安机关上网追逃的犯罪嫌疑人仉某成迫于压力,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涉案的3名犯罪嫌疑人全部到案。 遭破坏的钟乳石还能不能修复?景区将采取那些行动善后?5月5日,记者采访地下画廊景区经理杨峰后得知,受损的“比翼鸟”无法修复,景区将在受损钟乳石“比翼鸟”处建立一个文明旅游宣传警示点,提醒游客文明旅游
招摇撞骗罪“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是怎样? 往往有些人喜欢假冒某些身份去炫耀、欺骗,但是当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去骗取钱财等来获取非法利益,就可能构成了犯罪。“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是怎样? 律师解答: (1)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招摇撞骗行为本身性质并不严重,但被害人却由于行为人招摇撞骗的行为而精神失常,甚至自杀等。在此情形下,行为人主观上仅有谋取非法利益的故意,并无杀害、伤害被害人故意,故行为人的犯罪行为与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等后果并无 (2)但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的后果是由于行为人招摇撞骗对其人身、人格权利侵害后,被害人因为该侵害而形成的巨大心理压力,使他自身精神崩溃患上精神疾病或者因此而失去生活的信心,行为人的犯罪行为与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等后果存在着间接的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虽然不影响案件的定性,但该后果所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应作为对行为人量刑的情节,即应将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这一严重后果作为招摇撞骗情节严重的情形
2月27日,由中科院数学与系统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中科院数学院”)、国家数学与交叉科学中心设立的“人工智能数学理论系列报告”正式开启,首场活动邀请郭雷院士介绍了其团队在自适应学习与智能司法方面的最新研究成果。报告会由国家数学与交叉科学中心副主任高小山研究员主持,近百位师生在中科院数学院参加了本次活动。 “人工智能数学理论系列报告”旨在邀请国内外专家交流人工智能数学理论方面的重要进展,为推进我国、特别是中科院数学院的人工智能数学理论与应用研究助力
2011年8月10日21时30许,被告人邹某、罗某、聂某经商量后,携带西瓜刀等工具窜到东莞市寮步镇市民广场附近伺机抢劫。当日22时30分许,三被告见被害人何某、刘某行经过,邹某先上前踢击何某臀部,罗某持西瓜刀进行威胁、随后罗某、邹某用木棍殴打何某并威胁何将财物交出来,聂某对何某进行搜身,抢走何某一部诺基亚手机(价值825元)一块手表(价值10元)和两张银行卡;同时抢走刘某一部索爱手机(价值721元)和现金1.5元。邹等人还威逼说出银行卡密码,将现金1.5元和手表没拿走,得手后邹等三人马上逃离现场,案发后何某立即报案,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即展开追捕,随后在东莞市寮步镇黄沙河附近将被告人邹某、罗某、聂某抓获归案,当场起回两个手机并发还被害人
更新时间:2021-12-28点击次数:912次字号:T|T 近日,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对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被告人李某军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26万元。同时禁止被告人李某军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明矾依法予以没收;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