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费
本文摘要:记者昨日得知,为贯彻确保低收入劳动者及其奉养人口的基本生活市场需求,10月1日起,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统一下调。最低工资标准通报发布后,各类用人单位不应在10日内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发布。郑报融媒记者张翼飞 最低工资标准适用范围 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限于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构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自2019年1月1日起,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费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试点)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跨年度缴纳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自2019年4月1日起交由税务部门征收)。 为了方便缴费人,将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大额医疗保险费、公务员医疗补助费、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费等一并交由税务部门征收
为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推进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妥善安置有人员,维护社会稳定,现对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三、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兔征个人所得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科技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科技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精神,更好地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以下简称研发活动)和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执行,现就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 本通知所称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一)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1、隆昌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的主要职能:宣传贯彻各级党委政府有关农村经济工作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制定全市合作经济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指导全市供销合作社的发展改革,承担政府安排和有关部门委托的任务。 2、机构人员情况 :隆昌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现有参公管理编制20人,工勤编制2人;机关实际在职人员22人,其中:管理人员18人,工勤人员4人,退休人员26人。内设机构有:办公室(党委办公室)、业务股、合作经济指导股、社有资产管理股(财会审计股)共四个股室
记者发现,每次最低工资标准上调后,不少网友会问:最低工资里包不包括 “五险一金”呢? 对此,各地规定不尽一致,有的地方明确不包含,而有的地方则包含在内。如,北京、上海明确,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而贵州等地则明确,月最低工资标准包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都知道,用人单位是不可以没有理由就辞退劳动者的,除非劳动者有严重过错行为,那么退职和病退的待遇区别?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福尔摩思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经本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二)达到规定年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工龄)满15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职工,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病退申请,由用人单位于每季度第一个月持本人身份证、病历资料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个人缴费的,应委托社会保险服务公司办理
根据省人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助企纾困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我省缓缴政策实施范围扩大、缓缴期限延长。 根据《通知》,扩围困难行业实施缓缴政策。今年5月,河南省人社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发布有关通知,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政策
1、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1年,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 继续执行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执行1%的缴费比例,其中单位缴费比例0.5%个人缴费比例0.5%。 2、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2013年推进统筹城乡发展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3]35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年满16周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内的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申请在我省户籍所在地(以县、区为单位,下同)或从事灵活就业所在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但未纳入编制管理的在职人员,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统一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及职工从参保之日起逐年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