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费
我单位按照国家法律相关规定,依法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险种有: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井下意外伤害险等。保障职工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社会保险相关法律规定: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日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了《珠海市异地务工人员积分制入户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新《办法》)。记者发现,与2010年实施的《外来工积分入户办法》不同的是,入户分数标准有大幅提高,异地务工人员需积满150分可提出入户本市申请。 根据新《办法》,凡是处于法定劳动年龄内,在本市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就业满1年以上,并办理就业登记,且在申请积分制入户期间在本市处于就业状态,且已办理《广东省居住证》或《暂住证》的异地务工人员被列入适用对象
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工,这些问题你们都注意了吗? 企业使用劳务派遣这中用工形式,是为了节省企业用人成本,规范企业用工管理,但是对于使用劳务派遣工中会产生的一些问题,大家注意了吗?例如:小微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是否计入本企业从业人数?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能否计入工资薪金总额,并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能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接下来今元人才小编就一一为大家解答。 问题一: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能否计入工资薪金总额,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三条规定: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了《关于城镇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并希望借此最大限度地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有关部门介绍,北京养老保险新政策标志着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开始从制度覆盖向人群覆盖转移。此前,养老保险补缴只向单位开放,因单位原因中断缴费的情况,才能由单位办理补缴
本文摘要:小编成从双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发布的涉及通报中了解到,2019年双鸭山养老保险缴付工资基数和缴付金额将有所调整。2019年双鸭山市养老保险缴付基数养老保险的缴付基数和社保缴付基数是一样的。都是职工上一年度1-12月的所有工资收入的月平均额,每年调整一次,各地调整时间不完全一致
2020年7月1日起黄石市将启用最新养老保险补缴政策,与以往不同的是今年将收取滞纳金,同时灵活就业人员补缴不得跨年度。而在补缴比例、基数和个人账户利息计算上没有太大变化,下面我们来看最新政策内容。 近日黄石市人社局发出通知,从2020年7月1日起,统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规定,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一律不得往前补缴养老保险费
什么是养老基金?养老基金,全称养老保险基金,是一种用于支付退休收入的基金,隶属于社会保障金,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在劳动者年老体弱,劳动能力下降时,为劳动者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 它通过发行基金股份,募集社会养老保险资金,并委托专业基金管理机构进行投资,实现保值增值
局属各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的规定,以及广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06年度广州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有关数据,现就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明确如下: 一、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缴存基数不得超过广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的限额标准。2006年度我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027元,据此计算,我市2007住房公积金年度(即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允许单位和职工个人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最高上限为9081元/月
本文摘要:小编成从双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发布的涉及通报中了解到,2019年双鸭山养老保险缴付工资基数和缴付金额将有所调整。2019年双鸭山市养老保险缴付基数养老保险的缴付基数和社保缴付基数是一样的。都是职工上一年度1-12月的所有工资收入的月平均额,每年调整一次,各地调整时间不完全一致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自2020年2月起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轻了企业负担,有力支持了企业复工复产。为进一步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应对风险、渡过难关,减轻企业和低收入参保人员今年的缴费负担,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对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各省(除湖北省外)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下同)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