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费
重磅!国税总局:国税地税征管体制这样改!社保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据新华社北京3月21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文中,和税务相关的除了大家已熟知的国、地税将合并外,还有一条对财务人员来说很重要的信息: 《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 (四十六)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为降低征纳成本,理顺职责关系,提高征管效率,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利服务,将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具体承担所辖区域内各项税收、非税收入征管等职责
财政部“穿透式”监管、全环节检查将医药销售企业上游的医药生产企业、下游的医院等医疗机构,以及为其提供服务的配送、销售代理、咨询、广告机构等都纳入了检查范围,力度空前。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9]18号)已于2019年3月1日施行。虽该办法未直接对税务问题作出规定,但其中隐藏了不少税务问题,换言之,如何支付人工费(农民工工资)将直接关系到建筑施工企业的税务风险
“我是一名复员军人,现在还没有找到工作单位。我看国家的规定说是个人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5年可以领取养老金。我已经有12年军龄了,前一段时间我去梁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候,工作人员却说必须缴到60岁才能领养老金,请问这是为什么?”日前,市民郭先生打来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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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2年度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具体标准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2〕37号)及相关政策规定,现将巴中市2022年度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2022年度灵活就业人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时间为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25日。 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不需填报任何手续,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即可,缴费基数按2023年缴费标准自愿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预缴2022年度职工养老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于2022年底前按本通告公布的缴费基数档次自愿提档补差
日前,经省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港澳台居民养老保险措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2019年12月20日起实施。《意见》是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的重要措施,将进一步完善港澳台居民在我省参加养老保险的政策措施,优化我省各类人才养老保障机制。 《意见》主要对六个方面的政策内容进行了明确:一是关于港澳台籍人员继续缴费
企业与员工签订的合同到期不再续签,按照劳动法规定应支付一定的补偿金,该补偿金是否可以按照“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内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下面,代办银行工资流水公司小编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规定: “一、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法规,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法规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尊敬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人: 您好!感谢您为新余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的贡献,也感谢您多年来对税务和医保部门工作的支持! 按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关乎您的切身利益,帮助您实现病有所医。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方式筹集。以2019年度为例: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250元(含补差30元),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参保城乡居民的关心、关爱,政府给每个参保居民补助了520元
我省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2021年1月1日启动以来,全省各级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时,同心协力,取得城乡居民成补充养老保险启动首月开门红。各县级经办机构及乡镇、村级经办人员克服了对全省业务信息系统刚上线不熟悉、线上服务未上线的困难,加班加点、走村入户开展补充养老保险政策宣传解读,鼓励65周岁以上已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子女为父母补缴养老保险费,协助参保人办理参保登记、补缴申报及申领核定待遇工作。 截至2021年1月31日,全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信息系统中共采集补充养老保险参保人数369.9万人,占上年末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的22.6%;65岁以上参保人员293.5万人,办理申请补缴人员3.63万人;申请补缴金额5.54亿,采集赡养人员信息97.2万人,使越来越多的参保人员享受到我省补充养老保险惠民政策,使弘扬中华民族尊老孝老的传统美德成为行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暂行规定(试行)》有关规定,以及《深圳市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有关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数据,自2011年4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我市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个人所得税扣除政策标准调整如下: 一、税款所属期2011年6月(含)前,对个人尚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的,继续允许扣除“由单位按月工薪总额13%计算发放,且数额不超过3028元的住房补贴”。单位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发放的住房补贴,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与此相应,上述个人税前已扣除住房补贴,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后,对其单位和个人补缴相应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也不得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补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