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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暂行规定(试行)》有关规定,以及《深圳市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有关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数据,自2011年4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我市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个人所得税扣除政策标准调整如下: 一、税款所属期2011年6月(含)前,对个人尚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的,继续允许扣除“由单位按月工薪总额13%计算发放,且数额不超过3028元的住房补贴”。单位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发放的住房补贴,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与此相应,上述个人税前已扣除住房补贴,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后,对其单位和个人补缴相应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也不得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补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