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条
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通过溧阳市人民法院官网刊登的(2020)苏0481民初3705号的应诉公告,原公告内容有误,予以撤回,现将相关内容另行公告如下:本院受理原告李雪峰诉被告张科峰(身份证号码:3204811981****0410)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要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的劳动报酬1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在商标法领域,认定是否构成商标侵权通常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只要构成了法律规定的侵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就 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在注册商标强保护以及引导、鼓励商标注册的立法背景下,在认定侵权事实成立时,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并合理确定责任承担方 式,对于社会和商标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均衡有积极意义。 有这样一个案例:A中心成立于2010年,从事母婴护理服务,拥有“新世纪”文字商标的专有使用权
原告陈*、陈*某诉被告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涌泉街道办事处拆迁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诉讼过程中,原告陈*、陈*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陈*、陈*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五一”假期即将到来。党员干部在遵守疫情防控有关规定的同时,还必须警惕节日“**”问题,严防反弹回潮。节日“**”中,违规吃喝占一定比例
2011年1月1日,申请人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刘某签订了为期5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被申请人刘某在申请人处工作后,申请人某有限责任公司安排被申请人刘某到相关培训机构参加了培训,并支付了2万元的培训费用。双方还自愿签订了培训协议,约定了服务期为5年,自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王银海: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唯品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银海、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因依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2019年10月24日上午9时正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2、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信网1月19日讯(记者 谷正原)日前,青岛市文化和旅游局、青岛市财政局联合出台了《青岛市关于大力提振文化和旅游消费的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文旅消费政策措施》),提出十二条促进文旅消费的政策措施。其中,青岛市市本级投入3100万元,区(市)配套约5000万元,预计拉动全市消费增长100亿元以上。《文旅消费政策措施》旨在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委、市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省委“山东消费提振年”决策部署,把恢复和扩大消费摆在优先位置,提振消费信心、稳定消费预期,实施旅游品质提升攻坚,推动文旅消费全面复苏
本院已经受理广州万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邝惠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依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起诉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的诉请:1、请求判决被告支付荔湖明苑40-501房自2018年7月1日至 2020年6月30日的物业管理费2680.8元,违约金782.01元,以上费用共3617.82元(违约金从欠费次月1日起每天按欠费总额的0.1%计算,暂时计至2020年3月31日止,实际计至清偿之日止);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定于2020年10月15日9时在本院第3法庭(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公开开庭审理
聚银塑料包装制品(深圳)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总部设在香港,厂址位于环境优美的石岩湖渡假村旁,距深圳国际机场仅ニ十分钟路程,是南中国首家专业生产POF环保型五层共挤双向拉伸聚烯烃热收缩膜的大型生产厂家。 本公司工业园占地面积20000平方米,目前拥有十二条POF五层共挤热收缩膜生产线,是南中国地区大规模的生产厂家,年产量超过18000吨,(产品宽达到3500mm),产能稳居行业前列。近年来出口量稳步上升,如今已是全球专业的、较大规模的POF收缩膜生产制造商之一
实践中很多用工单位为降低用工成本,在一些长年稳定需求的工作岗位,也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还有一些用人单位实施“逆向派遣”,与本单位部分或大部分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后,让这些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再与本单位指定的某一劳务派遣机构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然后由该派遣机构将这些劳动者再派回本单位继续工作,使劳务派遣范围不断扩大,派遣劳动者人数也不断增加。 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建立的是用工关系,而非劳动合同关系。因此,在被派遣劳动者有法定可解除劳动合同情形时,用工单位不能直接解除劳动合同,而只能将劳动者退回,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认为劳务派遣的灵活性体现为可以随时退回劳动者,这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