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陈*某诉被告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涌泉街道办事处拆迁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诉讼过程中,原告陈*、陈*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陈*、陈*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陈*某负担。

原告陈*,女,198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

原告陈某某,男,196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女,197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某乙,四川维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涌泉街道办事处,地址:四川省成**道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