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已经受理广州万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邝惠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依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起诉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的诉请:1、请求判决被告支付荔湖明苑40-501房自2018年7月1日至
2020年6月30日的物业管理费2680.8元,违约金782.01元,以上费用共3617.82元(违约金从欠费次月1日起每天按欠费总额的0.1%计算,暂时计至2020年3月31日止,实际计至清偿之日止);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定于2020年10月15日9时在本院第3法庭(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公开开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到本院应诉或参加开庭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