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之际,为丰富职工文化生活,院妇委会举办了系列庆祝“三八”妇女节的活动。 3月8日上午,院妇委会在多功能厅组织举办了妇女健康知识专题讲座,全院100余名女职工参加了活动。活动特邀了中日友好医院两位妇科专家
海财经·证券导报1月7日讯(记者 马梓皓 实习生 李梦宇)1月5日,涛生医药(839411)发布公告,其控股子公司海南涛生医药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下称“涛生研究院”)于近日获取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准签发的对乙酰氨基酚维生素C泡腾片《药品注册证书》。 对乙酰氨基酚维生素C泡腾片是一种解热镇痛药物,为复方制剂,其中,对乙酰氨基酚用于感冒引起的发热、头痛及缓解轻中度疼痛,如关节痛、偏头痛、头痛、肌肉痛、牙痛、神经痛等;维生素C可增加对感染的抵抗力。 “此次获批的对乙酰氨基酚维生素C泡腾片由公司自主研发,是公司首个获批的三类新药,也是目前全国唯一一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
为鼓励制药产业发展,降低患者用药成本,现将第三批适用增值税政策的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清单等公告如下: 一、自2022年12月1日起,本公告附件1中的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按照《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47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关于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4号)规定执行相关增值税政策。 二、自2022年12月1日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关于发布第二批适用增值税政策的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清单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公告2020年第39号)所附“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清单(第二批)”中罕见病药品制剂序号9“氘丁苯那嗪”按本公告附件2确定的税号执行。 三、各批清单中的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制剂需已获准上市,对应剂型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际批准上市剂型为准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导、中国健康传媒集团(以下简称传媒集团)和国家药监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以下简称执业药师中心)共同主办的2019-2020年“寻找身边最美药师”活动,于2020年6月5日正式启动报名。由于受疫情影响,部分省市尚未完成推选工作。为此,传媒集团和执业药师中心决定,将活动截止日期由8月31日延长到9月20日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抽查检验信息的通告(2020年第2期) 为加强药品质量监管,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2020年广东省药品抽检计划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全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进行了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现将近期药品抽样检验信息通报如下: 经核查确认,本期抽验信息公布如下:43个品种91批次经检验符合药品标准规定(详见附件1)。 广东省药品监管管理局提醒消费者在合法正规的医疗机构、药店等购买药品并索取保存相关凭证;购买药品时要注意查看外包装的相关标识,如生产日期、有效期、生产企业、批准文号等是否齐全,是否在有效期内;必要时,可登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CFDA)网站([URL]的基础数据库查询核实药品注册相关信息;购买药品后要按说明书标明的贮藏条件保存药品,并按医嘱或用法用量服用药品,特别注意说明书上的不良反应、禁忌、注意事项等内容
来源:admin 日期:2019-04-12 4月3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召开定点扶贫工作推进会。会议传达全国东西部扶贫协作和中央单位定点扶贫工作推进会议精神,总结前期定点扶贫工作,研究部署下一步定点扶贫工作任务。国家药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颜江瑛出席会议并讲话
欢迎进入全亿健康常州公司官网! 服务热线:400-1025-299 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关于发布《中药新药用药材质量控制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等3个指导原则的通告(2020年第31号) 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部署下,药审中心组织制定了《中药新药用药材质量控制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附件1)、《中药新药用饮片炮制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附件2)、《中药新药质量标准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附件3)。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药品技术指导原则发布程序的通知》(药监综药管〔2020〕9号)要求,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同意,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新经纬客户端9月10日电 据国家药监局网站10日消息,国家药监局停止销售天峰染发焗油等12批次假冒化妆品。 国家药监局指出,针对化妆品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经上海、浙江、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核实,标示名称为天峰染发焗油等11批次染发类产品,标示名称为内在自然清爽抗皱防晒霜1批次防晒类产品为假冒产品。 国家药监局表示,为保障公众用妆安全,净化化妆品市场环境,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规规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相关经营企业立即停止销售上述假冒化妆品,深查深究其进货渠道,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人民网北京11月11日电 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11月11日消息,为保障公众健康、促进公共卫生和维护国家安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要求,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卫生和健康委员会等部门共同负责疫苗管理法起草工作。 现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商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公布。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一、 将意见和建议发送电子邮件至:FGS@saic.gov.cn 二、 将意见和建议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邮编100820)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法规司,并在信封上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字样
为落实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物警戒主体责任,指导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创建和维护药物警戒体系主文件,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组织制定了《药物警戒体系主文件撰写指南》,现予发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为规范和指导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药品注册申请人的药物警戒活动,国家药监局组织制定了《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现予以公布。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直接报告不良反应事宜的公告(2018年第6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厅字〔2017〕42号),为进一步完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制度,落实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包括持有药品批准文号的药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持有人)不良反应报告主体责任,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就持有人直接报告不良反应公告如下: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12月13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