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办发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全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92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避免造成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损害安全生产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自治区安全监管局组织对现行有效的44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梳理,对行政处罚的规定存在裁量空间的进行细化、量化,编制了《广西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执法工作实际,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北海市安全监管局宣教科(联系电话:0779-2038801)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已归档) 根据《衢州市政府产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衢政办发〔2022〕19号)有关规定,衢州市政府产业基金拟投子基金项目已经市长办公会、市委财经委员会审定通过,完成全部投资决策流程,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1月9日-1月17日。 1.基金名称: 浙江省共同富裕(衢州)产业投资基金(暂定名,具体名称以最终工商注册为准); 4.基金规模:30亿元人民币,其中衢州市产业基金拟出资9亿元,持股29.98%; 5.基金期限:存续期8年,前5年为投资期,后3年为退出期,经合伙人审议可适当延长; 6.基金管理人:浙江金投盛领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投资方向:重点投向衢州市六大标志性产业链(新材料、新能源、集成电路、智能装备、生命健康、特种纸)等领域和其他重大产业项目。 在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若对衢州市政府产业基金本次投资持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衢州市产业基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
【政策依据】《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促进工业企业发展十二条>的通知》(株政办发[2016]17号);《关于暂缓执行企业单位生产用水计划累进加价通知》(株用水字[ 2016]18号)。 【政策干货】暂缓执行企业单位生产用水超计划累进加价统一纳入水价管理。 【执行情况】 按照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促进工业企业发展十二条》的通知株政办发〔2016〕17号第二条第二款;《关于暂缓执行企业单位生产用水计划累进加价通知》株用水字〔2016〕18号的相关规定,对41家企业单位暂缓执行生产用水超计划累进加价,参照2021年的用水情况,在市场环境稳定的前提下,2022年免收生产用水超计划累进加价197.83万元,真正为企业减轻生产负担,节约运营成本
中新网4月3日电 据北京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消息,4月3日,为进一步加强住宅平房管理,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出台《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上住宅平房销售管理的通知》,将住宅平房纳入本市限购范围。 通知规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在继续严格执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8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做好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13〕17号)的基础上,同时执行以下规定: 一、住宅平房出售对象为居民家庭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没拥有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家庭、持有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家庭,下同)或单身人士。 2.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打赢蓝天保卫战”的重大决策部署,全面提升大气污染防制水平,持续改善控制餐饮业油烟污染对大气环境质量的不利影响,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绍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本项目是基于在线餐饮油烟监测领域多年的技术积累与科研成果,通过物联网感知设备运行状态的智能化管理体系。油烟在线监测仪能够满足环保行业的特殊要求,是一套高性能的油烟监测、数据采集、数据传输系统,利用物联网感知技术、GPRS 等无线通信技术,对餐饮企业油烟的排放浓度、净化器系统运行状态、风机运行状态、消防隐患预警等指标进行在线监控
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民生活节奏明显加快,公众心理服务需求增加。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加强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培育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为满足公众心理服务需求,落实十九大报告要求,通过试点探索社会心理服务模式,2018年11月16日,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央政法委等10部门印发《全国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今年7月10日,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印发银川市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银政办发〔2019〕81号),贺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结合实际情况印发了《贺兰县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贺政办发〔2019〕89号)(以下简称《试点方案》),为更好地贯彻落实《试点方案》,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聚焦产业强市构建科技创新生态体系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泰政办发〔2021〕20号),调动全社会力量攻克制约产业发展的“卡脖子”技术难题,加快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开展重点科技项目揭榜攻关工作,结合本市实际,市科技局起草了《泰州市重点科技项目“揭榜挂帅”实施方案(试行)》,现将《泰州市重点科技项目“揭榜挂帅”实施方案(试行)》全文在网上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大众意见建议,您可在2021年9月11日之前将自己的意见或建议通过邮寄信件、传真或者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提交。 征集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但栏目的开设体现了我市重大行政决策的公开透明,进一步推动了我市法治政府建设的水平,今后我们将一如既往用好互动交流平台,积极拓宽民意征集渠道,推动信息化建设工作。
根据《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县人民政府对现行以县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宣布《沅陵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我县酉水旅游区及借母溪自然保护区公路沿线建房管理的通告》(沅政函〔2015〕105号)等47件规范性文件失效。 二、确认《沅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多证合一”改革工作实施意见》(沅政办发〔2018〕1号)等41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自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计算
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扩展目录(2022年)》规定的989项行政处罚事项的行政处罚权和相关的行政调查权、行政强制权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统一行使(以目录具体规定为准)。 《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扩展目录(2022年)》与《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2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新增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1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65号)一并执行。 自2022年5月1日起,上述行政处罚事项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除已立案但尚未结案的以外,原业务主管部门不得再行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