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促进工业企业发展十二条>的通知》(株政办发[2016]17号);《关于暂缓执行企业单位生产用水计划累进加价通知》(株用水字[ 2016]18号)。

【政策干货】暂缓执行企业单位生产用水超计划累进加价统一纳入水价管理。

【执行情况】 按照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促进工业企业发展十二条》的通知株政办发〔2016〕17号第二条第二款;《关于暂缓执行企业单位生产用水计划累进加价通知》株用水字〔2016〕18号的相关规定,对41家企业单位暂缓执行生产用水超计划累进加价,参照2021年的用水情况,在市场环境稳定的前提下,2022年免收生产用水超计划累进加价197.83万元,真正为企业减轻生产负担,节约运营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