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书
怀柔区园林绿化局行政许可结果公示(2022.12.5-2022.12.9)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许可证号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 行政许可内容 许可决定日期*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许可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当前状态*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西台下村村委会 541101167454678017 11011611221208001 林木采伐许可 怀柔区采字[2022]348号 杨柳飞絮安全隐患。迹地更新。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西台下村村委会 541101167454678017 11011611221208002 林木采伐许可 怀柔区采字[2022]349号 存在安全隐患
北极星太阳能光伏网讯:编者按:中伦律师事务所郝利律师团队总结了长期从事光伏电站项目开发建设、投资并购和争议解决相关法律服务的实践经验,特推出光伏电站用地疑难法律问题系列解析文章。本篇针对光伏项目永久用地部分征地过程中必须关注的法律要点,作为系列文章的第三篇,供相关人士参考和指正。 《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获悉,2020年1月17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关于都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公告(冀市监列严字[2020]第00131号)。 经查,都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码/注册号:91130400MA07TW8BXN)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依据《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决定将都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都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省人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市桥西区提起行政诉讼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26日讯 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舟外管罚[2019]1号)显示,2017年8月至2018年7月,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家门支行发生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舟山市中心支局责令其改正,并给予警告,处5万元人民币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河南省郑州环境保护局于12月14日发布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发现郑州市毛庄印刷厂产生含有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印刷车间未完全密闭,罚款6万元
日前,上海保监局下发对人保财险上海市分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其因虚构中介业务套取费用、根据协议以“通融赔付”的方式增加保险赔款、虚假列支费用等违法违规行为,被责令整改并罚款40万元。 据悉,人保财险上海市分公司嘉定支公司2010年采取虚构中介业务的方式套取费用71.49万元,主要涉及9家中介机构
近日,东洲区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了汪某某非法占用土地行政处罚案,有效震慑了违法行为。 被执行人汪某某非法占用土地新建房屋和围墙,东洲区国土局于2018年8月6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汪某某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汪某某却以种种理由拒绝搬迁,东洲区国土局遂申请对其强制执行。新抚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5日作出行政裁定书对申请执行人东洲区国土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我局于2022年8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参考你单位《排污许可证副本》(证书编号:91120223598700887H002R),你单位应于每年4月15日、7月15日、10月15日之前上报排污许可证季度执行报告。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查询发现,你单位未提交2022年第二季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你单位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信息管理平台-企业端登录账号后同样显示未提交2022年第二季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26日讯 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舟外管罚[2019]1号)显示,2017年8月至2018年7月,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家门支行发生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舟山市中心支局责令其改正,并给予警告,处5万元人民币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26日讯 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舟外管罚[2019]1号)显示,2017年8月至2018年7月,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家门支行发生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舟山市中心支局责令其改正,并给予警告,处5万元人民币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