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书
【概要描述】6月25日,河北省民营经济发展大会在石家庄召开,会上公布了2017年度河北省民营企业100强名单,鑫海控股名列第23位。 据悉,本次评选对象为在河北省境内登记注册的非公有制经济成分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评选以“营业收入”作为基础指标,对参评企业进行排序,同时对不按规定执行环保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企业和失信被执行人企业实行一票否决
智通财经APP讯,方正控股(00418)发布公告,2020年2月19日,公司收到北大方正的告知函,内容有关北大方正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及决定书。根据民事裁定书及决定书,法院裁定受理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对北大方正进行重整的申请,指定北大方正清算组担任北大方正管理人。北大方正清算组由人民银行、教育部、相关金融监管机构和北京市有关职能部门等组成
本报讯 内蒙古引绰济辽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与中铁工程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建重工集团有限公司3月13日在呼和浩特市举行了引绰济辽工程TBM(全断面敞开式岩石隧道掘进机)设备代采购签约仪式。 引绰济辽工程作为国务院确定的“十三五”期间实施的172项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之一,也是内蒙古迄今为止投资规模最大的水利工程,被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定为一号水利工程。该工程先后取得原环保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发展改革委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和水利部对初步设计报告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已进入实施阶段
本报3月3日讯(记者郭斌)因对一张交通违法罚单产生异议,大同市民张先生将大同市交警支队特勤大队告上法庭。近日,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裁定,撤销了交警部门给予车主的交通违法罚单。 2009年5月27日,张先生接到一张配有图示的道路交通违法告知书,称其于2009年5月1日16时11分在大同市区振华街实施了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违法行为
我局于2019年6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注塑车间、组装车间大门及部分窗户处于敞开状态,车间未密闭,造成VOCs废气逸散至外环境。执法人员对注塑车间、印刷车间配套的低温等离子设施进行检查,设施中UV灯管正常开启,但设施中的均流网积灰积尘较多,现场负责人未提供均流网每月清洗维护记录。印刷车间配套的低温等离子设施共有20根UV灯管,其中11根UV灯管未运行(8根UV灯管处于关闭状态,3根UV灯管断裂)
民事执行、行政执行和刑事执行是我国执行制度的三个组成部分,它们之间既有共同点,也存在显著的区别。就其共同性来说,它们都是国家有权机关实施的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活动,都以国家公权力为后盾,都具有强制性,都应有一定的执行名义或执行根据等。三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民事执行的执行机关是法院,只有法院才有民事执行权,其他任何机关都不得实施民事执行行为
经现场检查,你单位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上述行为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26日讯 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舟外管罚[2019]1号)显示,2017年8月至2018年7月,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家门支行发生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舟山市中心支局责令其改正,并给予警告,处5万元人民币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文章导读:建督撤字〔2020〕22号 李传军: 经调查核实,你在牡丹江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工作期间,违规将监理工程师先后注册在福建中坤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福州正博建设发 经调查核实,你在牡丹江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工作期间,违规将监理工程师先后注册在福建中坤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福州正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我部于2020年7月16日向你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0〕39号),你于2020年8月5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应当撤销你的监理工程师注册,鉴于你申请注销了监理工程师注册,已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我部决定对你作出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注册的处理决定
贵州靖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在2018年3月的资质申报材料中,工程业绩“瓮安县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建设工程”“都匀市洛邦镇垃圾填埋处理厂建设项目”“瓮安县城南污水处理项目(管网土建施工)”“瓮安县草塘镇排水工程项目”均不存在,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的手段取得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为。 我部于2018年12月19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18〕113号),你单位于2019年4月25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单位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你单位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