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
《中国刑事诉讼法教程(第2版)》的出版,凝结了众多知名法学家多年来的理论研究成果,全面而系统地反映了现今法学教学研究的最高水准。它以法学“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知识”为主要内容,既注重本学科领域的基础理论和发展动态,又注重理论联系实际以满足读者对象的多层次需要;既追求教材的理论深度与学术价值,又追求教材在体系、风格、逻辑上的一致性。它以灵活多样的体例形式阐释教材内容,既推动了法学教材的多样化发展,又加强了教材对读者学习方法与兴趣的正确引导
发生交通事故后,警方核发之初步分析研判表与交通事件裁决处之鉴定,效力有何不同? 依“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10条规定:警察机关对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应就下列事项详加勘查、搜证、询问关系人等,据以分析研判肇事发生可能之原因及行车路权相对之关系。警察机关对勘查、搜证结果,应依规定提供肇事原因初步分析研判表予当事人或法院参考,因此,肇事原因初步分析研判结果,仅代表警察机关意见;但“鉴定”一词,在“刑事诉讼法”第197至211条及“民事诉讼法”第324条至340条等,则有相关之规定。简言之,“鉴定”乃指司(军)法机关嘱托就鉴定事项有特别知识经验者、经政府机关委任有鉴定职务者、医院、学校或其他相等之机关,在诉讼程序中,对于某些事实依其专业知识、经验口头陈述或书面报告其判断意见,藉以提供司(军)法机关在法律或事实判断之参考
刑事辩护作为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历史要追溯到古罗马时期。该制度扎根于"尊重人的尊严"这一思想强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未经法律规定的程序判决有罪之前被推定为无罪而享有辩护权及其他诉讼权利可以委托律师或其他辩护人参与刑事诉讼程序通过充分行使辩护权与追诉机关进行平等对抗以维护其合法权益。该制度对于完整诉讼结构形态的构成对于案件事实真相的查明程序正义的实现诉讼效率的提高都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李锦莲故意杀人再审案公开宣判改判李锦莲无罪0【消息】 中国江西网讯记者李逊报道:6月1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原审被告人李锦莲故意杀人再审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撤销原审裁定和判决,宣告李锦莲无罪。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5月18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再审认为,原审依据李锦莲的供述、相关证人证言、物证和技术鉴定,认定李锦莲有作案动机、作案时间、作案条件,并实施了犯罪行为,但是李锦莲供述实施犯罪的关键情节缺乏证据印证,在案证据未形成完整证据锁链证明李锦莲实施了犯罪行为。 原审据以定案的证据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原审认定李锦莲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原审被告人王某,又名王某1。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3月27日被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雪峰,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公诉部门能直接改变强制措施吗?郑州律师事务所_德知盈集团带大家了解一下。 可以的。刑事案件到了公诉科后,由公诉科负责审查,作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而要变更强制措施的,嫌疑人、辩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有权向检察院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3月17日修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9月2日) 第七十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严格审查保证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符合保证人条件的,应当告知他必须履行的义务,并由他出具保证书。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8年12月16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修正) 第四十八条 采取保证人保证方式的,如果保证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不愿继续担保或者丧失担保条件的,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重新提出保证人或者变更为保证金担保方式,并将变更情况通知公安机关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的律师,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给予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 特殊案件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 中国法律援助有以下特征: 1、法律援助是国家的责任、政府的行为,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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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平时业务繁忙,如果电话没接人听或者繁忙,您可以在线留言,我们会尽快的回复您!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2、申请取保候审需要申请人提出申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辩护人需要向公安、检察院、法院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