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作为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历史要追溯到古罗马时期。该制度扎根于"尊重人的尊严"这一思想强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未经法律规定的程序判决有罪之前被推定为无罪而享有辩护权及其他诉讼权利可以委托律师或其他辩护人参与刑事诉讼程序通过充分行使辩护权与追诉机关进行平等对抗以维护其合法权益。该制度对于完整诉讼结构形态的构成对于案件事实真相的查明程序正义的实现诉讼效率的提高都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辩护可以分为:
1、自行辩护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进行的辩护;
2、委托辩护即犯罪嫌疑人委托律师或者近亲属等进行的辩护;
3、指定辩护即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被告人或者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应当为其指定律师辩护人。按照辩护方向可以分为:无罪辩护、罪轻辩护、指控罪名不成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