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特殊困难: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履行下列监察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查处和纠正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 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八)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九)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十)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情况;
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市财政局、昆山市医保局、国家税务总局昆山市税务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缴费和待遇相关工作的通知(2020年2月4日) 昆山市各企业: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的重要决策部署,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苏人社明电〔2020〕11号)要求,现就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和待遇相关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对于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无法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办理,期间不收取滞纳金。 2、疫情期间用人单位未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申报结算、待遇申领等业务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延长期间社保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记者从市人社局最新获悉,今年2月以来,为了应对疫情影响,我市通过失业保险费返还,为企业缓解压力,效果良好。针对疫情防控形势发展,我市失业保险政策再出新规,进一步提升对劳动者的帮扶作用。 首先是将为大龄失业人员续发失业保险待遇
国家税务总局东明县税务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负责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建设工作。 (二)负责贯彻执行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和管理办法。组织落实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省建设工程社会保险费计费标准由3.15%调整为2.84%。 本通知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4月30日止。2019年5月1日前已完成工程量的按原规定执行
劳务派遣已经是一种很常见的用工方式,进行劳务派遣的时候,要签订相应的协议,确保被派遣职工的合法利益,在劳务派遣合同中,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时,都是想得到应有的赔偿,但这里面也是分不同情况的,下面就让今元人才来给我们详细介绍一下劳务派遣员工哪些情况下能得到赔偿? 劳务派遣公司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员工可以获取一定的经济补偿,具体金额是根据相关规定来赔偿。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被派遣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劳务派遣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劳动合同终止
身份凭证。作为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及社保参保 登记、缴费申报、社保关系转移接续、医疗费用结算、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等业务办理的身份凭证。 信息查询
职工被鉴定因工致残的情况,应享受哪些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应享受哪些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高院:签署放弃社保声明违法,公司需支付经济补偿! 徐小美于2011年3月8日进入厦门某服装公司上班,入职后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合同期限自2014年3月8日起至2017年3月7日止。 入职时,徐小美签署一份《自愿放弃社保声明》,载明: “厦门市社保管理机构:本人系厦门某服装公司员工,现本人自愿放弃公司为本人办理的社会保险。特此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