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费
国家税务总局日照市东港区税务局(以下简称“日照市东港区税务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负责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建设工作。 (二)负责贯彻执行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研究制定具体措施。组织落实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招聘非全日制员工,哪些用工风险需要注意? 不少企业由于受所属行业特点影响,会存在明显的业务淡旺季,这给企业用工带来很大困难。为平衡淡旺季两种状态下的人力成本,因此有些企业会选择采用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来帮助企业平稳度过业务高峰期。 我们知道,常见的非全日制用工包括实习、兼职和退休返聘
根据广东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调整以及《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药监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支持复工复产十条》(国市监综 [2020] 30号)、《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医疗器械防护用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市监检测 [2020] 16号)等要求,广东省日前就做好疫情防控相关检验检测认证工作事项作出补充通知(粤市监认监 [2020] 139号),要求省内各地级以上市的市场监管局和有关部门,及有关检验检测机构、认证机构,科学有序做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审批和监管工作,对疫情防控相关领域的检验检测资质认定申请开设“绿色通道”。 阅读文章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 [2020] 11号)和《国家医保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 [2020] 6号),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财政厅和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近日联合发布《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粤人社发 [2020] 58号),就广东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提出实施意见。 阅读文章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 [2019] 28号),广东省政府于2月21日发布《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粤府 [2020] 12号),以更大力度实施就业优先政策,多措并举促进各类群体就业,确保全省就业稳定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核心内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6日发布消息称,《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已于2013年12月20日经人社部第21次部务会审议通过,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劳务派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企业(以下称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适用本规定
最低工资标准上调窗口再开启。 进入2023年以来,已有河北、贵州、青海、安徽四地先后上调最低工资标准。至此,全国范围内,共有15个省份最低工资标准大于或等于2000元
我单位拟实施 景观河道护栏 项目。特邀请具备条件的企业参加投标报价。 一、投标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当前,正是全国齐心协力阻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关键时期。我省于1月24日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响应,各项疫情防控工作有序展开。为支持企业发展,稳定就业,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共克时艰,我们共同做好: 一、为维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预防失业、促进就业,各企业应按照《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及时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参保登记
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经过劳动能力鉴定之后,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实际上就是职工在履行工作职责中受到工伤事故损害,用人单位所应当承担的责任。由于国家实行强制工伤保险制度,用人单位定期缴纳工伤保险费,并以此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因此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转嫁到工伤保险机构,由工伤保险机构对工伤职工提供保险待遇
根据《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京市财政局 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产假期间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宁人社〔2022〕89号)文件要求,现就女职工产假期间企业社会保险补贴申报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2022年2月10日后(含当日),女职工生育二孩、三孩的,为其在产假期间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按照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女职工生育二孩产假期间,按照用人单位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不含个人应缴纳的部分,下同),三孩按照80%给予补贴,补贴月份从生育二孩或三孩第一天所在月份起算,共补贴6个月
每日上班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8小时。资方可订定每日或每周之上班时间,但须事前通知劳工。劳工从事特殊繁重、具毒害或危险性之工作(依劳动部、卫生部规定),每日工作时数不超过6小时(劳动法第104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