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人员
由于政府施政必须以多数民意为依归,且大陆政策直接与国家安全及全民福祉息息相关,未来将加强结合学者专家,适时办理各种民意调查及舆论分析,以掌握各种必要资讯,及长期之民意趋向,以作为政策规划之参考。 才培训与联系 为因应地方政府处理涉及两岸事务日益增加的情况,同时为加强地方基层公务人员对大陆情势及两岸相关交流法令之了解,以有效落实大陆工作,未来将持续规划地方政府大陆工作宣导计划与执行工作,并加强平时之业务联系,以提升工作绩效。 促成两岸对话协商之恢复是政府长期以来重要施政方向之一,过去三年多以来,政府一直致力于两岸关系的稳定,也持续寻求突破现状的机会
立法院第10届第4会期司法及法制委员会第9次全体委员会议(事由:一、邀请考试院秘书长、考选部部长、铨叙部部长及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主任委员列席报告业务概况及立法计划,并备质询。 二、审查111年度中央政府总预算案关于考试院及所属主管收支部分。 三、审查111年度中央政府总预算案附属单位预算非营业部分关于考试院考选部主管“考选业务基金”收支部分
公教人员退抚基金提拨费率自民国112年1月1起调整为15% 主旨:公教人员退抚基金提拨费率自民国 112 年 1 月 1 起调整为 15%案,请查照。 一、依据本府人事处案陈公务人员退休抚恤基金管理委员会 111 年 11 月 7 日台管业一字第 1111683549 号函办理;并检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公教人员退抚基金提拨费率业经考试院及行政院会同厘订公告,自 112 年 1 月 1 日起调整为 15%,请各机关学校自 112 年 1 月 1 日起依修正之军公教人员退抚基金费用缴费标准办理每月退抚基金费用缴纳事宜
9月5日至9日,组织部、人事局在市委党校举办了桐乡市第四期科(股)级干部培训班。有机会此班培训,我认真听了各位老师的生动讲课,进一步明确了我市的市情,对国防知识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增加了人防知识及预防各类职务犯罪的知识,对科长及其职责和任务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和明确。各位老师情深意长、简明扼要的讲课对我们很有教育和启发意义
【转知】屏东科技大学农园生产系谨订于111年11月15日-16日举办“热带农业永续碳管理研讨会” 热带地区农田环境不利碳封存,为农业净零承诺挑战之一,同时也是突破的契机。 本研讨广邀农业试验单位、学界及产业界等致力于农业净零之专家,对台湾目前农业排碳管理技术,针对减排增汇之政策与现况、净零目标之永续碳管理策略、碳排与碳汇之理论与方法、农地永续碳管理之案例分享等四个主题作深入探讨,进行经验交流及分享,期能达到热带农田多元化减碳增汇之发展。 举办时间:111年11月15 16日(星期二、三) 本研讨会列入公务人员终身学习认证时数
6月23日至7月5日,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王利刚副研究员面向库伦旗700多名教师和公务人员开展为期两周的线上心理培训。 为推动乡村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与示范项目,加强库伦旗未成年人心理成长指导工作, 心理所联合库伦旗政法委、教科体局在疫情期间采用线上方式开展心理沟通技术系列培训,促进社会心理服务工作的开展。 项目组将700位学员分成10个训练营,通过线上直播课、视频课、音频课,每日实操练习,参加主题沙龙和分享沙龙,互动答疑等多种形式完成了为期两周的课程
七九、有关公务员惩戒法(以下简称惩戒法)第6条第1项规定略以,依同法第3条第1款或第4条所规定停止职务之公务员,未受撤职或休职处分或徒刑之执行者,应许复职,该条文仅规定公务员因法定事由予以停职,惟其法定停职原因消灭后,该当事人复职之程序,并未规定。(新北市政府) 上开遭停职之公务人员其复职程序究应援用公务人员保障法第10条及第11条等相关规定办理,或于本法增订相关复职之程序,实有法律明文规定之必要,俾符法制(经查此部分于惩戒法修正草案第7条【原法为第6条移列,条次变更为第7条】亦无增列相关规定)。 决议:本件提案有关公务员复职问题,拟送请铨叙部参考
黄先生是一位标准的公务人员,育有二个子女,太太则是一般的家庭主妇,在家相夫教子。两个小孩目前都还在念书,还没有独立工作的能力。黄先生虽已年过半百,但每个人的人生中总有一个梦想等著去实现,就在几年前景气还不错的时侯,有朋友找他一起投资一家店,原本就希望有朝一日能够开创出属于自己事业的他,便把自己多年来辛苦存下的一些钱全部投资在这家店里
本法依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组织法第九条规定制定之。 国家文官学院(以下简称本学院)隶属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以下简称保训会),掌理下列事项: 一、 关于高阶公务人员中长期培训之研究及执行事项。 二、 关于公务人员考试录取、升任官等、行政中立及其他有关训练之执行事项
检送本府“112年度推动公务人员数位学习实施计划”1份,请查照。 一、 112年度组装课程分述如下: (一) 112年20小时数位学习组装课程(课目明细如附件2): 1、 建置“必须完成之课程”12小时及“其他重要业务相关课程”8小时,合计20小时数位课程。 2、 奖励方式:112年8月31日前修毕“必须完成之课程”(12小时)者,核予嘉奖1次;修毕“其他重要业务相关课程”8小时者,核予嘉奖1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