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亲属
第一条 为了正确完整识别关联方及关联交易,规范天合公 益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的关联交易,保证关联交 易的公允性,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基金会管 理条例》、《慈善法》等法律法规和《天合公益基金会章程》 等相关制度,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三)关联方如享有理事会表决权,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回 避表决。 (四)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理事,在理事会就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单位没有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用人单位承担全部工伤赔偿责任,基本上不可能主动为员工申请工伤认定,甚至百般逃避工伤赔偿责任。即使购买了工伤保险,用人单位仍然需要承担部分赔偿责任,也存在不会积极主动的去申请工伤认定的可能性。 作为工伤员工,如果不知道用人单位的准确名称,就无法确定追索的对象
对向开封市审计局申请行政调解的的当事人,应当一次性告知以下事项: 一、申请人申请行政调解,应提交行政调解申请书。行政调解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行政调解需各方当事人同意,只有一方当事人申请,另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案件,不启动行政调解程序。 二、对于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案件,行政调解领导小组工作人员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提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意见,并通知当事人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 (三)工作态度积极,善于与人沟通; (四)有较强的服务意识、团队协作和奉献精神; (五)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身体条件和其他条件; (六)应聘人员年龄(代课教师要求40岁以下,1979年 7月 1日以后出生); (七)符合招聘岗位要求的其他所有资格条件(见附件1)。 在读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非应届毕业生、现役军人;近三年来,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中有作弊、弄虚作假等行为,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因违纪违规被开除、辞退、解聘的;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曾因违法行为,被给予行政拘留、收容教养、强制戒毒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治安行政处罚的;本人或家庭成员、近亲属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或者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法律、法规要求不得列入招聘范围的。应聘人员不能应聘与本人有应回避亲属关系的岗位
新修订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5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年9月23日颁布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同时废止。 第一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授权,制定本办法
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2、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石家庄专业刑事律师告诉你,故意伤害罪可以判缓刑吗? 缓刑适用条件: (1)犯故意伤害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经济损失的,可以适用缓刑。 (2)犯故意伤害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宣告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适用缓刑: ①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 ②被害人有明显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 ③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 王强律师办公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127号省招大厦十楼 咨询电话:177-3458-1232
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招聘警务辅助人员公告 来源:河北人才网时间:2018-12-07阅读次数:8091 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为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750名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组织招聘。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组织纪律观念强,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志愿从事高速交管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9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9次会议、2013年9月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规定,对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第二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第三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 (六)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1.对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2.对监察对象(监察法规定的六类公职人员,下同)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3.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