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正确完整识别关联方及关联交易,规范天合公 益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的关联交易,保证关联交 易的公允性,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基金会管 理条例》、《慈善法》等法律法规和《天合公益基金会章程》 等相关制度,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三)关联方如享有理事会表决权,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回 避表决。

(四)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理事,在理事会就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五)关联交易不得损害本基金会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理 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条件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基金会有益, 必要时可聘请专业评估机构、注册会计师或独立财务顾问进 行审计监督。

第三条 理事会对关联交易履行决策职责;秘书长执行理事 会制定的关联交易战略、规章制度及其他有关决议;按规定 披露关联方和关联交易信息。

第四条 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确认:

(一)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 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受同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 构成关联方。

(二)关联交易,是指基金会与关联方之间转移财产、资源、 劳务、权利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第五条 关联交易须经秘书长办公会议后报理事会审批,审 批通过后方可执行该项交易。

第六条 关联方和关联交易应在财务报告和年报中进行披露。

第七条 应当披露的关联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单位或个人 (包括该个人的近亲属):

(三)对外投资的被投资方、共同投资方。

(四)其他在实质上与基金会存在重大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 的单位或个人。

第八条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五)关联方代表本基金会或由本基金会代表关联方进行债 务结算,以及关键管理人员薪酬等。

第九条 本制度未涉及或未尽的关联交易事项,按国家的有 关基金会管理规定执行。